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37 個閱讀者
線上遊戲 快速索引
RF CSO LUNA 墨香 尋仙 暗黑 洛汗 運命 希望 仙劍 誅仙2
天堂 天堂2 SD鋼彈 勁舞團 爆爆王 三國志 楓之谷 QQ三國 魔物獵人 夢幻誅仙 烈日風暴 劍俠世界
艾爾之光 天子傳奇 中華英雄 幸福五角 永恆紀元 天翼之鍊 熱血江湖 戀愛盒子 吞食天地 吞食天地2 光明戰記 天龍八部
戰慄時空 第九封印 完美世界 仙境傳說 魔獸世界 星海爭霸2 無盡的任務2 極速快車手 武林群俠傳 全民打棒球 跑跑卡丁車 SF特種部隊
三國群英傳 未來啟示錄 暗黑破壞神 真三國無雙 夢幻龍族傳說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ulu12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介紹] 力士粑粑配合需要知道的那些小姿勢
力士這個職業的副本的定位就是打斷和控制。
  打斷無疑是力士的必修課,如果一個冰庫boss的大招多次打斷失敗,那麼這個力士就不是一個合格的力士。
  可是力士打斷的成功與否並不完全取決於力士自己。
10點關於力士粑粑的小姿勢,你都知道嗎??
  力士舉怪的技能有兩個,撼地點出吸怪,還有萬象天引點出群吸
  如果一個力士撼地吸怪了那麼他的撼地就沒有暈眩,如果一個力士萬象天引點了吸怪,那麼他就會缺少一個碎金腳的擊倒。
  力士常用的控制技能有五個,三個暈眩,撼地,衝鋒,金鋼不壞,兩個擊倒,分別是碎金腳和滅絕。
  力士扼喉是加暴擊傷害的,扼喉的cd18秒,從抓舉開始計算。所以不要認為力士可以無限抓舉要適當的丟控制技能。抓舉狀態可以維持6秒,結束前可以用Z千軍倒直接對被控的怪追加倒地。如果這個時候怪是可控狀態就相當於用了一次擊倒。
  如果你不能雙控,請不要隨意交控制技能,因為如果力士接了可能會打亂他自己的技能cd時間導致各種技能cd不能有效控制。
  需要雙控的怪從進入可控制狀態開始,接受第一個擊中的控制技能,例如,冰庫的boss如果在力士交雙控直接你交了擊倒,恰好力士擊倒冷卻只有暈眩的話,這時在你的擊倒有效期間(看控制技能多久)無論力士接多少暈眩都不能控到怪,只有擊倒才可以。如果擊倒效果結束,怪還處在可控制狀態則可以追加其他雙控控制,如果擊倒效果結束,怪已經霸體,則無法控制。
  簡言之,如果你交了力士cd或者沒有的控制技能,而你自己又不能雙控,則本次打斷失敗,boss無法被控制。
  力士有虛弱技能,但是只有攻擊出了暴擊才能觸發,所以交虛弱一定要慎重。
  力士的扼喉也需要內力,所以如果力士交完雙控沒能抓舉,也可能是內力不足,這時候力士如果迅速普攻補內接F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很快。
  力士的扼喉技能是F建,同樣力士的虛弱技能也是F建,如果力士攻擊出了暴擊虛弱會頂掉扼喉,必須先虛弱才能扼喉,這樣會導致扼喉交的過慢失去控制時機....
  力士粑粑是個非常悲催的職業,只有卡刀才有輸出,但是手動卡刀會抽筋,滑鼠卡刀是違規操作.........

i7391輕鬆交易網》是港澳臺專業遊戲虛寶交易網站,提供遊戲幣、遊戲道具、遊戲帳號、遊戲點數卡的買賣資訊。賣家手續費僅3%,買家免手續費唷!各大遊戲專屬交易區商品應有盡有,MycardGASH等等點數卡93折起,多樣商品優惠中!
另外,i7391輕鬆交易網熱烈招商中,歡迎踴躍洽詢唷!

客服服務時間:09:00-01:30
臺灣:(06)215-8111海外:0591-87860889                             
港澳:852-81927391傳真:(06)215-8222
信箱:service@i7391.com Skypeservicei7391

最後,有空歡迎到i7391輕鬆交易網逛逛唷^_^
http://www.i7...com/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04 13:47 |
lulu12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贊一個先 辛苦了寫作 需要支持的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2-26 15:1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85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