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13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abearoa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资讯] [转贴]法院保护令能提供怎样的保护
法院保护令能提供怎样的保护

保护令一共有三种
1.紧急暂时保护令。2.一般暂时保护令。3.一般通常保护令。

保护令有哪些保护条款?

1.禁止相对人对于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对人直接或间接对于被害人为骚扰、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3.命相对人迁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时并得禁止相对人就该不动产为处分行为或为其他假处分。
4.命相对人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5.定汽、机车及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权,必要时并得命交付之。
6.定暂时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负担之内容及方法,必要时并得命交付子女。
7.定相对人对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时并得禁止会面交往。
8.命相对人给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费。
9.命相对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员之医疗、辅导、庇护所或财物损害等费用。
10.命相对人完成加害人处遇计画: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治疗、辅导。
11.命相对人负担相当之律师费。
12.命其他保护被害人及其特定家庭成员之必要命令。



补充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9 条 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及暂时保护令。
  被害人、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得向法院声请保
   护令。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身心障碍者或因故难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得为其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第 10 条保护令之声请,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对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
   地之法院管辖。



第 11 条保护令之声请,应以书面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险者,检
  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
  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声请,并得于夜间或休息日为之。
  前项声请得不记载声请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仅记载其送达处所。
  法院为定管辖权,得调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声请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应以秘密方式讯问,将该笔录及相关资料密封,并禁
   止阅览。


第 12 条 保护令事件之审理不公开。
  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必要时得隔别讯问。
  法院于审理终结前,得听取直辖巿、县(巿)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
   意见。
   保护令事件不得进行调解或和解。
  法院不得以当事人间有其他案件侦查或诉讼系属为由,延缓核发保护令。


第 13 条法院受理通常保护令之声请后,除有不合法之情形迳以裁定驳回者外,应
   即行审理程序
  法院于审理终结后,认有家庭暴力之事实且有必要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
   核发包括下列一款或数款之通常保护令︰
  一 禁止相对人对于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相对人直接或间接对于被害人为骚扰、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
     之联络行为。
  三 命相对人迁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时并得禁止相对人就该不动产为
     处分行为或为其他假处分。
  四 命相对人远离下列场所特定距离︰被害人之住居所、学校、工作场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员经常出入之特定场所。
  五 定汽、机车及其他个人生活上、职业上或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26 13: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945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