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16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alvin546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转贴资讯] [分享]汽车买卖的大骗局
近几个月来,发生一些汽车业务员欺骗消费者的案例,消费者买车不成反而买气受,破财还不打紧,重则惹祸上身,为防患未然,消费者在购进车之前,最好学习交易防身术。对一小部分的消费者来说,买车有时候等于买气受,尤其涉及买卖的纠纷和少数业务员以欺骗手段、不当获利,常让消费者为之气绝。

事实上,许多事都是可以事前杜绝防范的,之所以受气,有时候消费者自身也要负一部分责任。有多年处理消费者购车纠纷经验的商富汽车企画行销部副理施文正,以最近经常发生的一些不肖业务员用不法手段骗取消费者的案例,提醒消费

者在购买汽车的交易过程中,如何避免财物损失。

近半年中发生过一个车主被「假业务员」行骗上当的案例,目前车主和汽车公司尚在缠讼中,个中情节令人匪夷所思。在这个案例中,有位汽车公司离职的业务员带着一位老客户到汽车公司展示场选新车,由于汽车公司的人都和他熟识,不知道他是来「推销汽车」,而这位业务结果这位倒楣的顾客看了展示场的新车,十分满意,便和这位「假业务员」签了一分假造的合约书,并且把定金汽车保险费交给这位「假业务员」,之后这位「假业务员」逃逸无踪,车主久候多日,音讯全无,便向汽车公司查询,才发现上当。

在另一个案例里,一位业务代收了客户的未到期支票,以支付购车款,结果业务代表谎报支票遗失,通知车主办理挂失止付,事实上,这名业务代表却是把支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以便周转现金,后来业务代表逃逸,由于支票已经挂失止付,因此「善意第三人」无法兑现,便直接去找开票在这个案例中经法院裁量,所有损失都必须由汽车公司负担,车主虽然没有财物损失,但是在纠葛和理论中,弄得心力交瘁。施文正表示,一般业务员规规矩矩从事汽车销售业务,并不会刻意欺骗消费者,但是购车金额不算少,往往成为少数不法人士做案行骗的目标。

除了以上两个骗术奇谭,另外经常发生的案例是「汽车保险费」被业务员吞掉。由于办车牌照需要提出汽车保险卡,监理单位才能凭卡办牌,因此保险公司为方便汽车公司作业,都会先发保险卡,再由业务员稍后代收保险费,这样一来就制造了「时间差」,让有心人有机可乘,收了消费者的保险费后逃逸。综合上述案例,施文正建议消费者购车,最好是到汽车展示场,多看几次不必急于下定购车,付款方式最好不要付现金,可以使用期票付款,不过票据上头要载明抬头全衔,指定付款给汽车公司,同时禁止背书转让。

一般台湾消费者因个人业务繁忙,经常要求业员到府收,在这种形下,消费者得在业务员收票之前,向汽车公司的会计部门查问,并将支票影印一分,请业务签名以示收到票据,如果消费者要付现,可以利用电汇方式,直接存入汽车公司的银行帐户。此外,在和业务员签约时,最好是将阅读仔细,刻意行骗的业务员会变造合约书,合约书一式三份,三份的内容可能不同,正式的合约书上头都盖有汽车公司的公司方章,较不易假造。施文正表示,聪明的消费者应该是防患未然,以免事后生闷气、徒呼上当!在购车之,前为了保障个人权益,签约付款都必须慎重小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12-18 11:53 |
达人奇兵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贴图天使奖
头衔: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知者不言 言者不知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08 鲜花 x354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在的诈骗手法真是多样化
买卖产品还是谨慎点的好 表情


宽心待人 轻声细语 做事细心 规规矩矩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当你不知所措的时候先回到原点想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9 17: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4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