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601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adase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據小弟所了解~這是可以告對方的,就如9f大大說的~
====================================
但是小弟認為遊戲公司是不能私自將你的虛擬物品做刪除的動作,
就算要也要對你提供相當的補償,而他們所宣告的屁條文...在法律上不見得有
效,因為那是你花月費花時間打來or換來的東東,所以在權利上那是屬於你的,
不應該屬於遊戲公司,遊戲公司保留變更它的效用,但是不能將東東刪除,但是變
更又會有它的爭議點,所以當時橘子取消瑪那法杖,卻又不敢回收就可以看出,遊
戲公司的顧慮在那了,so遊戲公司及法律上是有所衝突的吧~當遊戲公司自行訂
定的條文與法律有所衝突時,應是以法律為準的哦~
所謂的”商品”是買方與賣方共同認為有買賣或交換的價值的東東,既然你們所進行
的是商品的買賣,而對方以詐騙的方式取得你的私人財產,當然是可以告的嚕~
但是....警方查的到他嗎 XD 
====================================
以上只是小弟個人的認知,不可能完全正確,因為小弟不是法律系的學生,更不可
能是法務的相關人員,只是有見過類似問題的文章,加上自身的認知所發表~
所以還是請專業的大大們發表高見,讓小弟們得以學習啊!  表情


如有幫到忙請獻朵花吧~沒幫到先sorry~幫了倒忙請原諒別氣哦!最少..小弟也是好意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IANA | Posted:2006-11-01 22:45 |
davidtw163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網友所述,依實務界看法應是可以以詐欺罪(刑339)論處:
根據法務部於90年以(90) 法檢決字第039030號函對於線上遊戲交易糾紛案件的函釋「電磁紀錄在刑法詐欺及竊盜罪章中均以動產論,有關線上遊戲之帳號及道具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中,該遊戲角色及道具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皆屬刑法詐欺及竊盜罪所保護之客體」,亦即虛擬帳物品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定的價值,所以關於虛擬寶物被盜或被詐欺的事件,以刑法詐欺或竊盜罪嫌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教育網 | Posted:2006-11-02 10:4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8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