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lawman0099于2007-02-16 09:21发表的 :
由于发帖所描述的事发情形内容不够完整,所以无法有较为完整的判断。
但是原则上如果包商是受政府机关委托施工的话,那们他们在施作工程时也是「准公务员」的身分,所以应该可以参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看看是否有什么可以求偿,要不应该也可参酌是否有行政诉讼的适用。
至于被害人本身有酒醉驾车,应该只是「与有过失」及「过失相抵」的法律问题。
至于刑事上则有过失致死的刑法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所牵涉到的层面讨论起来也是相当的大,如果没有仔细的将事情始末厘清,是无法提供比较好的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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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的父亲因酒驾骑车...掉进地下人孔死亡...说明地下人孔就是国家或地方建设如台电的地下化...
自来水管地下化...卫生下水道的人孔...因包商也工程疏忽没有警示或围围篱盖上铁板之类的措施!国家地方建设是属工程发标...工程完工经政府检验合格标准后的一切意外才以参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未完工前权属包商责任...国家地方政府不理会...这就是台湾政府一灌手法!只要是想问双方都该负何等的法律问题于赔偿要用哪条明细的法规要求赔偿...如伤害意外...是用医疗费用及工作能力受损月收入乘于月数跟精神上的赔偿...即往后并发症的费用....但是这只适用再人还活着的时候....人往生了...双方原有的权益在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