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8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中華隊GOGO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買家惡整賣家,讓賣家損失金錢!可以告嗎?
在下在網路拍賣售出一樣商品
拍賣頁明寫確認入帳後再出貨~
買家下標後卻來電一直盧~要求貨到付款
說他不會轉帳~
後來勉強答應順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8-09 17:09 |
smilebo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2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建議向拍賣網站申訴該會員惡劣行為,讓他帳號被停權,並詢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看是否能發存證信函要求履約或損害賠償。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8-09 21:38 |
ispac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嘛~!

為了190元打官司實在不值得。

我的見解是: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
       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所以,該買家可以不具理由退回貨品,郵寄費用賣家有義務給付。以消保法來說,您的求償運
費要求無效。

然,該買家向您表達欲購買商品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或者您原本要相對人先付款,最後卻決定
貨到付款的整個意思表示是否虛假、錯誤或受到脅迫,這可依民法條文進一步探討。如果您貨到
付款的決定是因相對人詐欺 ( 積極捏造某事實 或 消極隱匿瑕疵 )引起,那您可以主張相對人詐欺
令您產生錯誤意思表示,而以貨到付款方式交付貨品,您得以撤銷您貨到付款的意思表示,雙方各
負回復原狀之責(還沒交易前的情況)

其他還有一些可行的方法,要麻煩您去請教懂法律的朋友囉

建議您先寫存證信函給對方催告,限期出面處理,否則將請相對人住所地的調解委員會出面處理。
試試看囉~



知足是自然的財富,奢侈是人為的貧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8-19 16:43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網拍是否援用郵購之消保相關規定可能會有疑問,不過如果涉訟律師費可能就要數仟到數萬元的律師費,這種小額(1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也不見得就會勝訴,而且金額不高,還是「生意人以和為貴」,算是繳學費賺經驗。
商場買賣這種事情本來就很容易甚或難以避免,這也就是有些人可以在商場生存,有些人不能存在的難題。
做生意要有「實力、努力、運氣」,也是一門藝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8-26 22:57 |
yule3200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1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申訴讓他帳號被停權 例為黑名單之類的..
若是我也許會考慮用這方法...
表情
不過希望不要遇到比較好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索尼So-net網 | Posted:2007-09-01 01: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0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