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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jht58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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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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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公民問題
題目:吸用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為何??

(B)沒有犯罪,只需接受勒戒

(C)違反非法施用或持有毒品罪


我一開始答案就直接選C....但解答卻是B

查了法規資料庫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說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

第10條也說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的話..答案是C嗎???

不過B感覺似乎也沒有錯...畢竟第一次吸食的話...就只需勒戒...

所以到底這題的正解如何...我還挺困惑???

請版友們幫幫忙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15 23:00 |
jog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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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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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規第的確如你所說須判刑,
但第20條另有付款。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改變自己,面對自己的問題!!
一個人的態度會決定一個人的未來!!
失敗是把鑰匙,開啟美好的將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1-15 23:58 |
zxcv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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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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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表情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1-16 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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