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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问这二种情形是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
情况一:到邮局办理储汇,受到邮局驻点推销人员之扇动,购买了不合需要的产品
情况二:到有实体店面之家俱行订购型录上的产品,几天后自行到该家具行取货,没有充分时间可检查

请问上面这二种情况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条所述的其中一种呢?

法保法第二条节录:
「一○、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一一、访问买卖: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

情况一是发生在我家人身上的事,已经有好一段时间了,最近民法刚好说到消保法这部分,所以我心中对邮局驻点的推销是否符合「访问买卖」感到疑惑,如果算是的话,那么当初真该拿去退货的。

情况二感觉应该符合邮购买卖,但是有自行到家俱行取货,此时是否算是「未能检视商品」呢?


文字让人的思想得以保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2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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