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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资讯] 法令处罚条文摘录
法令处罚条文摘录
http://www.tcpd.gov.tw/all-tcpd.php?topage=1&id=252&t_type=d&tcpdlink=防制诈骗专区
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一: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等输入电脑,不法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一条:准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满二十岁之人知虑浅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0 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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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此文从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节录下来的
光看这几条文 看不出那里有很重的刑罚
所以这些人才可以大胆犯案
说真的只要骗个几十人
所得代价是我做好几年工作才能得到的
就算被抓最多关个几年 就出来了
但那些钱却...........
表情


[ 此文章被upside在2008-04-20 21:30重新编辑 ]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8-04-20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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