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处罚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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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普通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一: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费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动付款设备取得他人之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等输入电脑,不法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或其相关设备,制作财产权之得丧、变更纪录,而取得他人财产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一条:准诈欺罪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满二十岁之人知虑浅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