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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資訊] 法令處罰條文摘錄
法令處罰條文摘錄
http://www.tcpd.gov.tw/all-tcpd.php?topage=1&id=252&t_type=d&tcpdlink=防制詐騙專區
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等輸入電腦,不法取得他人財產或利益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之人知慮淺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4-20 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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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此文從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節錄下來的
光看這幾條文 看不出那裡有很重的刑罰
所以這些人才可以大膽犯案
說真的只要騙個幾十人
所得代價是我做好幾年工作才能得到的
就算被抓最多關個幾年 就出來了
但那些錢卻...........
表情


[ 此文章被upside在2008-04-20 21:30重新編輯 ]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8-04-20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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