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11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cott22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善意取得(善意受让)题目
●甲有名贵宝石一颗,遭乙窃走,并转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取得宝石后,陈列展示获得10万元的门票收入,请问列列何者正确?
A丙为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规定取得宝石所有权
B甲得于知悉宝石下落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C甲得于宝石被盗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D甲得向丙请求还返10万元之不当得利
答案:C
A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所有权,有错吗?请帮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5-12 17:36 |
ingjaan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百八十四条 (独立侵权行为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七百六十七条 (所有权之保护--物上请求权)
  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第九百四十九条 (善意受让之例外--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
  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窃盗本来就不是善意行为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无私分享答案!深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5-12 18:43 |
陈昱志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cott22于2008-05-12 17:36发表的 民法善意取得(善意受让)题目:
●甲有名贵宝石一颗,遭乙窃走,并转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取得宝石后,陈列展示获得10万元的门票收入,请问列列何者正确?
A丙为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规定取得宝石所有权
B甲得于知悉宝石下落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C甲得于宝石被盗时起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D甲得向丙请求还返10万元之不当得利
答案:C
A善意第三人,取得盗赃物所有权,有错吗?请帮忙:)


我想应该要这么回答.

第 948 条 (善意受让)  
以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之移转或设定为目的,而善意受让该动产之占有
者,纵其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护。

依民法948条,基本上丙是取得其物之所有权

第 949 条 (善意受让之例外-盗赃遗失物之回复请求)  
占有物如系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二
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

但因宝物为盗赃物,所以要依民法949条(948的特别规定),甲得于宝石被盗时起
两年内向丙请求返还宝石.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巧剪人间情) | 理由: 无私分享答案!深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8-05-13 08:19 |
eva6899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解译的很清楚哦.谢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5-13 08:53 |
errantr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适用948+948,特别优先,3楼的大大答的漂亮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08 12:03 |
faylins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刚好我在找这题~
3楼的大大回答的很清楚,也谢谢哩~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7 17:5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9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