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2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gelwu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鮮花 x5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晴天][喜歡] 為什麼婚前性行為是罪?
今天香港社會對男女性關係的觀念,更趨隨便,寬鬆。持守著性只能限於正常的婚姻關係之內的人士,住住被認為是[守舊],是[壓抑正常表達],是被取笑的對象。

問:一個基督徒如果只和一個異性相愛,有婚前性行
為可以嗎?
答:首先,我要你先問一問自己,你們為什麼要在婚前
有性行為?是因為情慾?是因為愛情?若是前者當然不
對,若是後者呢?是否相愛就可以做任何事,即使是不
合法,不蒙神喜悅的事?
    其次,我們要問:我們還未成為夫妻,就做只有夫
妻才可以做的事,合聖經的真理嗎?神喜歡我們這樣做
嗎?
    性,是神賜給夫婦的恩物,也是神定規只有夫婦才
可以享有,因為神說:「人...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
体」(創世記二:24),這是新舊約一貫的真理。在夫妻
之外的性行為,都被神定為罪行:已婚的被定為姦淫
(adultery),未婚的則被定為淫亂 (fornication,現代
譯本多譯作 sexual immorality)。這些罪在舊約是要被
石頭打死的。在新約恩典時代是否就可以從輕發落呢?
不是的,到新約時,耶穌的標準更高,祂說:「凡看見
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馬太
福音五:28)根據主耶穌的警誡,既然「想」都不可以,
何況是「行」呢?基督徒的「愛」若不合符聖經的真理,
這種愛是有問題的。
    也許你會說:「世人都這樣做,我們不如此,就會
很落後,會和世界脫節。」是的,今天世人都把婚前性
行為看作是很平常的事,而且越來越多人在十五、六歲
就已有性經驗。正因為如此,今天的人已沒有什麼所謂
道德感,全世界的道德正急速向下滑瀉。不過我們要問:
「世人這樣作,我們基督徒是否也要照樣作?」答案當
然是否定的。基督徒不但不照做,更應該朝反方向走。
當我們查考聖經就知道,什麼時候世人的道德往下沉淪
時,神就呼召人出來,要他們分別為聖。以諾,挪亞,
亞伯拉罕等莫不如是。這是神的心意,也是今天教會的
見證使命,若不如此,教會怎能成為世上的光,世上的
鹽呢?
    也許你還會說:「這真是束縳,會攔阻人信耶穌。」
也許你說的是,不過,信耶穌從來就不是一條寬鬆的路。
耶穌就毫不隱瞞的說:「引到永生,那門是窄的,路是
小的」(馬太福音七:14)。真正信耶穌是要脫離罪,而
不是和罪作朋友的阿!能不犯控制著世人的罪的,才是
真自由,真釋放阿!



吃醋是因為喜歡 ,
生氣是因為在乎,
發怒是因為太愛,
受傷只是因為不想失去‧‧‧

好感同喜歡是不相等的,
要有好感先做得朋友,
要有鐘情先做得情人,
要有愛先可做得夫妻!

幸福很單純....所以要很單純的人才容易獲得   *^o^* (大家都要幸福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香港和記電訊 | Posted:2009-01-25 18:16 |

首頁  發表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4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