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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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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轮胎馆将报废轮胎刻纹再卖罪责
今(2月16日)在报纸上看到的新闻。网路知名二手胎卖家,涉嫌将应报废的轮胎,用刀片刻深胎纹当二手胎贩卖,牟取暴利,黑心胎遭深刻露出帘纱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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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16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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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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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例事实分析

业主 主观有欺骗消费者之故意
  客观有买卖消费者黑心轮胎之事实
此外
业主 无阻却违法事由
  无阻却罪则事由

该当诈欺罪

业主明知客人所用是黑心轮胎
  轮胎有可能打滑而发生意外
  而致消费者发生生命危险

业主 主观上之故意成立
  客观侵害生命法益之结果事实发生
因而
业主亦得成立 刑法第二七七条之杀人罪



若无侵害他人生命法益之结果发生
仅具抽象风险 无具体实害
则不得对业主提告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三项之罪名


业主仅成立诈欺一罪 不会成立杀人罪之未遂犯刑责



个人浅见 仅供参考

大家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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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2-17 00: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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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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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有关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性,由于本人学植未深,大致说明如下,如有错误不吝指教

所谓客观归责性就是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理论,那为啥要限制呢,而限制的方法跟原则又是甚么呢??首先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与功能是要有效益的去预防犯罪,怎样是有效益的预防犯罪,举例来说最彻底的预防犯罪方法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杀光,不管好人坏人都杀光,只要人类灭绝那绝对能达到目的,可是虽然绝对地扫除了犯罪却并没有增进最大的福祉,因为我们付出了过大的代价,也就是为了维护某一价值,而忽略了其他价值,致使远离了人类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这种没有成本效益观念的方法,是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限制。

实际的例子就是,刀可以杀人,我们为了保护人命,应不应该用刑法限制卖刀的人呢??或者这么说,卖刀的人也知道刀可能被用来杀人啊,而客观上刀也的确增加了人的生命危险,那某A菜刀店老板卖刀,其不但没有诈欺故意,而且他卖的刀又锋利又好使,正是杀人的必备武器,那当他卖刀给某B时该不该被论以杀人未遂呢?

我们认为不应该,但原因呢??因为他没有诈欺??他是诚实信用的做生意??

可是他愈诚实他的品质愈好,生命危险不就愈高吗??那为甚么我们要反而认为他没有杀人未遂,个人认为就是因为该危险是法律上认为值得存在的危险!

比如说,汽车也是种危险,但是因为汽车带给人相当大的利益,所以纵使其对人类生命造成相当大的危险,我们也认为那是值得的,并在制度上或科技硬体上去想办法减少危险,而不是完全拒绝使用该物品(想想核能发电吧,完全拒绝核能发电是不是完全正确的呢)。

所以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之所以要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原因,那么其目的就在合理的分配利益与危险,以使刑法能只就刑法要处罚的风险加以处罚,不要过度地因为要避免危险的增高,而造成成本效益的不合适。因此要找出客观归责性的原则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

1.刑法各该法条所欲保障的法益范围
2.社会上人生活的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

透过这两方面的调和与均衡找的一个妥适的分配均衡点,然而,首先危险指数与效益指数可否量化就是问题,那不能量化要如何来比较就更是一个难解的命题,不过虽然难,但由于必须要做,所以现在学说实务都在积累实例以加以类型化。

回到本案,如果卖家只是卖,并没有帮对方装到正在行使的汽车上,那么就风险而言,我们会认为该风险是市场经济下,还可以容忍的风险,毕竟买了轮胎,未必一定要装在汽车上行使。而且也没有对生命造成直接接置的危险,所以并不能算得上是着手。

可是如果本案中卖家对该轮胎致人于死的高概率有相当认识,而该概率在人行社会中也的确被认为只要装上该轮胎行使,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那么就要注意虽然某A卖轮胎是客观上不能归责的,但是是有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前行为,因此当买家或次级买家装上汽车行驶在马路的始点,就该认为已有直接接置的危险了,而由于该卖家的不作为是可该当于杀人未遂的。

不过前提是
1.只要装上该轮胎行驶,几乎都会出事,没死是命大
2.始点应该是装上轮胎而不是卖轮胎

同样的类型您可以比较卖药,药店老板故意卖有毒的药给他人,算不算杀人未遂呢,我们首先要看的应该就是那个药到底有多毒,以及是不是一般买来就是服用的还是有其他用途的,不是吗??

1卖的轮胎是不是一定会致人于死,其机率有多高,如果够高,我们才能认为是有因果关系跟客观归责性
2在刑法上应该非难的并不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是卖了该轮胎后没有告知或阻止的行为,是该不作为的行为才造成风险的真正提高,而不是仅是该卖轮胎的行为而已啊!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17 22: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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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17 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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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要限制,就是刑法的目的与功能是要预防犯罪,如何防范犯罪得解为,为了维护某一法益或价值,而忽略了其他法益或价值,致使远离了人类形成制度的根本目的。这种没有成本效益观念的方法,是不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刑法制度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限制。
此即为刑法所谓之 刑法谦抑性原则

核能发电==
别小看它呢!
他可是一种与风力发电 水力发电 同质的绿色能源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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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2-18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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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那严重啦~
其实会买那种轮胎都是知情,走门路的人
正常的轮胎行不会有那种东西的
如何去定罪,还是以实际状况而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2-18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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