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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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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一問
Q:甲於民國78年5月將所有的一筆土地出賣於乙,乙已付訖價金,且經半閉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土地尚未交付,
試問:83年5月,乙以甲無權占有土地為由,請求甲交還土地,有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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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0 14:2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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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年5月,乙以甲無權占有土地為由,請求甲交還土地,的意思是指乙以民法767向甲請求,可是767的要件中必須甲是無權占有,於是爭點就在甲是否屬於無權占有。

由於甲為原來的所有權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雖負有交付其物給乙的義務,但那是基於買賣契約的原因,也就是說,乙要向甲請求交付,應該是本於買賣契約的請求權,而甲在還沒有交付給乙之前,基於原來所有權人的地位,是否能夠被認為屬於無權占有,是有疑問的。

在此大約有兩種可能
1.基於買賣契約的交付義務是否已到清償期限,如果沒有,那麼甲當是有權占有,乙不得以767也不能以買賣契約上的請求權請求交付其地。反之如果到了期限,甲會被認為是無權占有,乙可以本於767也可以本於契約的請求權請求交付其地。

2.即使已過了約定的交付期限,乙僅能以契約上的請求權向甲請求,而不得以767向甲請求,因為乙之所以有該地的所有權是甲移轉給乙的,而使甲移轉給乙的原因是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那麼依該買賣的權利義務來解決爭執,才符合邏輯,另外甲乙契約對等才有實質的均衡。

以上兩種可能的爭議會在對待給付以及時效兩方面產生不同的效果。

不過目前通說跟實務採哪說我也忘了 表情 ,建議您參考黃茂榮教授的買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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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0 17:1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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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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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乙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767條前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而行使這個權利須符合兩個要件:
1乙為系爭所有權人
2甲無權占有系爭土地
本題甲已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乙,乙為土地所有權人應無疑問。
問題是,不動產的出賣人,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後,仍占有不動產時,並非無權占有。
因為出賣人雖已喪失所有權,但是否有占有權源並不以所有權為限,出賣人依第348條第一項規定,
僅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於未交付前,利益仍然歸屬於出賣人享有(373條),所以不可以說出賣人甲沒有占有系爭土地的正當權源。
結論:不符合前述第2個要件,所以,乙之請求無理由。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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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0 18:42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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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疑問
目前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所以是不是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並非交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2-22 00:07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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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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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出賣人雖已喪失所有權,但是否有占有權源並不以所有權為限,出賣人依第348條第一項規定,
僅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於未交付前,利益仍然歸屬於出賣人享有(373條),所以不可以說出賣人甲沒有占有系爭土地的正當權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2-22 04:50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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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懂了..謝謝大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2-23 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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