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4509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yp0127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基本上手機都有一個序號,如果遺失的話可以去報案。序號應該在手機盒裝上就有一個了,警方可以調閱通聯記錄來查該序號有沒有人使用,藉由該通話記錄去追號碼,查出誰在使用該手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25 14:14 |
st06110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似乎是所謂的 IMEI 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2-25 19:10 |
kylgoi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最新的手機有一項功能
可以讓遺失的人可以找到手機
不過詳細還要再找資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9-02-25 19:45 |
風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錯,就是imei碼。
手機遭竊或遺失,報案後,警察可依據該碼調閱通聯紀錄。
ex:在小明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手機遺失,報案後,如果手機被別人撿去使用,警察調閱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手機的imei碼的通聯紀錄,就可以查到有那些門號在何時,使用該手機通話。之後再調那些門號的申辦人資料。通常就可以鎖定撿到手機的人…

所以絕對不要亂撿手機…撿到手機也不要拿來用(侵占遺失物),也不要將別人撿到的手機拿來使用(收受贓物)。
ex..小華向小英說,你的手機壞掉了,剛好我有撿到一支新手機,不然這支(撿到的手機)就借你用好了… 這樣小華是侵占遺失物,小英則是收受贓物…
所以如果小英、小華夠聰明的話,就要說因為小英的手機壞了,而小華剛好有多的手機,所以小華的手機就借小英使用。小英要一口咬定"不知道小華給的手機是撿來的",這樣就不會構成收受贓物…(這就是所謂的脫罪之詞) 表情小華也要說沒有告知小英那是他撿到的手機才行。
如果沒有套好話,檢察官讓小華作證說有告訴小英那是撿來的手機,還是有可能因小華的證詞而起訴小英收受贓物,就可能有五成的機會會被法院認同而判成立收受贓物罪…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

所以侵占遺失物罪法院最高可以判到罰金5000元即新台幣15000元。如果讓檢察官緩起訴的話,可能是新台幣5000-10000元的緩起訴處分金。表情

真的不要亂撿手機呀! 表情


[ 此文章被風天在2009-02-26 13: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只有你記得還要判刑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2-26 13:08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