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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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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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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诉400条文-发交审判
400



第三审法院因原审法院未谕知管辖错误系不当而撤销之者,应以判决将该案件发交该管第二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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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03 16:2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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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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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内乱罪检察官向地方法院起诉,地方法院下了本案判决,后来上诉到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下了判决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此时该高等法院所下的判决不以管辖错误论。

就是原地方法院的瑕疵(违反第4条的管辖权)被补正了,不要再绕来绕去,反正高等法院也已经下了判决,并没有减少被告的审级利益,只是多了一审,但如果为了这样再撤销发交给高等法院,那只会使诉讼更不经济,更多审而已,所以就不必再论以高等法院的判决没有谕知管辖错误系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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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说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04 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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