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總則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73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x292
分享:
▼
x
0
[討論] 民法-總則
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有之土地出賣與乙而訂立假買賣契約,並將其土地所有權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x
0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12 19:04 |
finalos2
級別:
路人甲
x1
x25
分享:
▲
▼
本題牽涉善意受讓制度,其要件有:
A、處分人係為無權處分
B、受讓時為善意
C、須有法律行為
前提:
甲與乙為通謀買賣,故依民法規定,其法律行為無效,故並非所有權人,至於丙,其因為繼承於乙,
乙丙間並無作成法律行為,故無善意受讓制度之適用,丙亦非所有權人,先予述明。
1、如丙將該土地出賣與丁,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
因為對於本案之土地而言,丙並非所有權人,又並無取得甲之同意,故丙並無處分權權限,其將
土地出賣給善意之丁,丁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故甲喪失所有權,至此時,即不得向丁請
求返還該地。
2、如丙將該土地出租與戊,甲得否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
丙戊間出租之行為,屬於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又丙並非所有權人,已如前述,
故甲仍為該地之所有權人,故甲可以依§767條前段之規定,請求戊返還該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winkor) | 理由:
大致無誤,惟第2部分之【丙戊間出租之行為,屬於債權行為,而非物權行】此節並未加以發揮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
x
2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
2009-04-12 21:00 |
ELISHA
級別:
小有名氣
x33
x1242
分享:
▲
▼
嘿...是總則欸
所以來試試
1.依據民法第87條第1項,甲、乙間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成立之買賣契約應屬無效,故甲仍為土地所有人。
2.丙非善意第三人。第87條第1項但書,通謀虛偽表示,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惟此但書係為保護交易安全所設,丙為乙之繼承人,無值得保護之利益,非屬所謂之善意第三人。
3.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土地。謀虛偽意思表示在當事人間雖然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丁得主張甲乙間買賣契約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屬有效,丙因繼承為土地所有權人,故丁取得土地所有權。
4.戊非善意第三人,甲得向戊請求返還該土地。丙戊間租賃契約的效力與甲乙間虛偽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關。故其買賣契約無效,不影響丙丁間的租賃契約,戊非所謂的第三人。惟戊對甲而言成立無權占有,甲得依民法第767條向戊請求返還該地,戊僅得對丙主張債務不履行。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40 (by winkor) | 理由:
前2點字數不多,卻有條不紊,但第3點謂【丙因繼承為土地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要件不符,卻可得到善意受讓結論?顯有違誤;第4點除結論正確外,論述過程更是2266
Ohne Fleiss, kein Preis!
x
1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12 23:33 |
ELISHA
級別:
小有名氣
x33
x1242
分享:
▲
▼
所以善意受讓是甚麼阿???
其實我根本就不知道我有得出善意受讓的結論欸...
我只學過總則...
所以民法152以後的法條都不是很清楚
有沒有好心的大大要教一下,善意受讓的要件有甚麼啊???
Ohne Fleiss, kein Preis!
x
0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13 11:52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x2
x709
分享:
▲
▼
動產801+948
不動產土地法43
修法後759-1II
本案要說明丁為何為善意
因為信賴登記之表徵,所以我們認為(土地法)丁為善意
新法則推定丁為善意
另外就戊而言,也是要討論戊是否為善意,不過此時不是根於土地法43所引導出來的正當性,而是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依據表示主義為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導引出來的善意信賴原則,所以根據87I但,當第三人為善意時他可以主張該法律行為(處分負擔行為)為無效,也可以主張不得以無效來對抗該第三人,此時以保護該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為優先原則。
因此本案如戊為善意(此時土地法43就不是像其所言真的有絕對之效力,而是可以在舉證上當做一個有力的證據而已,也就是此時是可以有證明戊非善意第三人的餘地)可以主張甲乙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戊,所以甲不能對戊主張乙非該地之所有權人,自己才是該地之所有權人,因此甲不得依767向戊請求反還。
因此甲也不可能依其他規定直接向戊請求反還該地。
土地法43是因為民法本文,尤其是物權因為沒有對不動產善意取得作出規定,所找出來的規定,所以在適用上一定要理解該規定真正所應該發揮效力的範圍,而不要依據字義,真的把它當成有絕對之效力。而該範圍可能要透過體系與價值來恰如其分的掌握。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13 13:36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釋詳盡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x
2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4-13 13:15 |
e19840111
級別:
小人物
x0
x38
分享:
▲
物權法上善意取得制度,性質上係無權處分的特別規定。
基於他人無權處分而善意占有動產的受讓人,
縱處分人(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的權利,
仍然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民§801丶§948)
(施啟揚 民法總則)
換言之,其要件如下:
(1)須構成無權處分(民§118I)
以自已名義
狹義處分行為(物權or準物權行為)
無處分權
(2)相對人於受讓時是否善意
(3)例外情形(民§949~951)
{補充}如為不動產物權則依民§759之1及土地法§43條
(可詳參民法新修條文之立法理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甚為清楚
x
2
[5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4-13 13:25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