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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yc 手机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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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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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
立院三读 离婚经法院调和解成立即生效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即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1日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现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仍须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其中一方反悔,迟迟不去登记,之前的法院调解等于「做白工」,徒增民众很多困扰。

她说,修法后,只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就消灭,不必再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避免当事人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时,可能衍生的争议。

户籍法规定,离婚登记事件经法院裁判确定者,经催告仍不申请者,户政事务所应迳行为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4/5/1ht4p.html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4-14 12:21 |
etan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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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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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又有新法条通过了 最近立法院还真忙
谢谢大大提供的资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4 19:02 |
joba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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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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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分享!唉!又要多背一条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4-15 09:33 |
day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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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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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提供的资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4-15 14:01 |
breeze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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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5 16:51 |
shyulih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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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贡献奖

级别: 副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笑话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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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angyc 于 2009-04-14 12:21 发表的 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 到引言文
立院三读 离婚经法院调和解成立即生效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即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1日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现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仍须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其中一方反悔,迟迟不去登记,之前的法院调解等于「做白工」,徒增民众很多困扰。
她说,修法后,只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就消灭,不必再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避免当事人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时,可能衍生的争议。
户籍法规定,离婚登记事件经法院裁判确定者,经催告仍不申请者,户政事务所应迳行为之。
.......

立法院网站,已经有资料,见: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93252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20 14:39 |
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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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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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请教大大一下!
看完上面的讲解
想再确定一下
只要经由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的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就不再需要去户政登记才生效了,对吧?
因为我在知识+看到有人说,还是要去登记,才生效@@好奇怪.....

那么如果经由判决离婚,有需要去户政办登记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21 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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