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6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hsu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答題時的用語??
常常看到申論題目會請我們說明"A和B兩者的區別實益"
在內文描述的時候
我們會使用"前者"與"後者&qu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0 23:02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我第一眼看到你文章的內容,感覺你是個初學者
也或許是我自己能力不足
但就我習法至今以來
所謂區別實益,係比區別標準更進一階
例如,公權力與私權力如何區分?(這是區分而已)
而分了之後有什麼用?就是區別實益

至於前者,後者,是用在兩兩比較
例如:上訴與非常上訴有何不同?
前者上訴權人均可提起;後者僅限檢察總長始得為之。

而所為,論述之用語應為如下:
1按本法第xx條.....
2次按本法第xxx條...
3又本法所稱之xx...
4再者.......
就個人認知上,這是推論的用語,只要書看多了
就可以掌握這些技巧。

至於,三者間之比較,曾有老師對我說
三者間難以比較,必須兩兩比較
1跟2比 2跟3比 3跟1比

綜上只供參考,未必正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21 22: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47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