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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655 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

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 65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2月20日

解釋爭點: 96.7.11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解釋文  :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使未經考試院依法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有違上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  : 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基於上開規定,專門職業人員須經考試院依法辦理考選始取得執業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亦明定:「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試院定之。」又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人員,依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指從事商業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之人員,必須具備一定之會計專業知識與經驗,始能辦理,係屬專門職業人員之一種,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五三號解釋闡釋在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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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5-31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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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31 17:58 |
pinglin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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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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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655有什麼特別的呢?  
我怎麼看不出重點????請大大指點一下 表情


請多給我一些鼓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01 10:2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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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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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inglin 於 2009-06-01 1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咦~~~~~~655有什麼特別的呢?  
我怎麼看不出重點????請大大指點一下 表情

每一號大法官解釋或多或少都有它的重要性
至於有沒有特別或是重點為何
見人見智
看你考那種類科囉
如果要看重點,請參考高點網站的整理: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655.shtml#t1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1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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