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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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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競合與身分犯
  
問題一
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競合
ex甲冒乙之名偽造支票一張並冒丙之名背書
1.甲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係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併罰之
2.甲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屬於一行為一法益應成立法律單數之特別關係 僅成立偽造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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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17 02:40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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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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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競合
ex甲冒乙之名偽造支票一張並冒丙之名背書
1.甲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係數行為觸犯數罪名 併罰之
2.甲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屬於一行為一法益應成立法律單數之特別關係 僅成立偽造有價證罪
3.甲偽造有價證罪與偽造私文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像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偽造有價證罪處斷

我覺得補習班的是正確的 應為有價證券應該係當然具有偽造文書的行為
故其所侵害的應該算同種法益 是法條競合的關係 不是想像競合

在寫申論題時突然卡在這裡 補習班的答案是 2 但我覺得應該是 3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  


問題二
ex甲夫為公務員乙妻非公務員某日由乙把風甲將職務之公款攜走
甲:成立336公務侵占罪
乙:實務見解依30條第1項成立28+336公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
  學說認為無身分之人無法成為純正身分犯之行為主體
  僅為教唆或幫助 故乙成立30+335侵占罪之幫助犯
請問以上的論述正確嗎 請各位前輩幫我解惑  

我印象中好像是實務若有共同謀意  31甲336 乙335 28
學說 業務侵占為純正身分犯  所以其無侵占者無法另成立335
僅能成立336 28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17 03:4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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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7 03:2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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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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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甲冒乙之名偽造支票一張並冒丙之名背書
201-I(偽有價證券)
210(偽造文書).217(偽簽署押)----(吸收)--->210(偽造文書)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或一行為犯數罪名.而這次是一個偽造
有價證券與私文書之行為.侵害同一種社會法益.對210(偽造文書)為
泛指所有文書.而201-I(偽有價證券)為本案專屬之所以以是一個偽造
行為成立210(偽造文書)與201-I(偽有價證券)之下
-------------->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論201-I(偽有價證券)


ex甲夫為公務員乙妻非公務員某日由乙把風甲將職務之公款攜走
甲:336-II
乙:
把風->最高法院95-22次刑決
幫助他人.而參與犯罪其中.為之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刑法31條第一項.論336-II之幫助犯.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中.為之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刑法31條第一項.336-II之共同正犯又.惟.依不具身分之下.論336-II之幫助犯.

 
把風->犯罪之配論.他是正犯
->刑法31條第一項.論336-II之共同正犯.依不具身分之下.論336-II之幫助犯.
 
惟.以犯罪支配論而言.乙具備正犯之身分.又應乙不具特定之身分之格或條件.
故不得論以刑法336-II正犯之身分.而刑法31-II.乙不具特定之身分之格或條件之下.
基罪刑不可分而論以通常之罪科以通常之行.應此乙之行為論以刑法335普通侵占罪
---------------------------------------->以上為個人猜測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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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7 03:28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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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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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
參考一下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778128
不過這一題應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加上
刑法 第 28 條 為宜
因本法無身分之加減刑
故公務員乙妻亦同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17 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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