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中午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元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5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元
(B)300萬元
(C)150萬元
(D) 60萬元
ANS:A
為何不是B??
債務之移轉須得債權人同意 (考量其清償能力 有別於債權之移轉僅須通知債務人)
又繼承於修正前採當然且概括繼承 (雖現在已改為限定繼承 但本題為97年之題目姑且不論)
所以原則上其繼承依民法1138 1139 1144 條的規定 依題意甲配偶已於其死亡前 先走一步
又繼承採同時存在原則 故其先走一步(不論是題意的中午死 晚上死 或是早上死 都一樣 噗噗)
所以依題意應由三人均分債務 然又其約定由以承受 考量其清償能力故已於上述言及民法民文規定
應得債權人同意,因此其約定無效 其債務仍由三人均分 故各一百萬
Q2:甲建築房屋時,越界房屋3/4以上建築在乙的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之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AND:A
請問:C為啥不可以??
第 796 條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此條之適用限於一小部分逾越始可 本題已有四分之三逾越 引用某人的一句話
這真是太超過了 所以不行
因為
以上2題為97地方特考之考題
有勞各位大大於予解答....多
怎麼那麼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