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中午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元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5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元
(B)300万元
(C)150万元
(D) 60万元
ANS:A
为何不是B??
债务之移转须得债权人同意 (考量其清偿能力 有别于债权之移转仅须通知债务人)
又继承于修正前采当然且概括继承 (虽现在已改为限定继承 但本题为97年之题目姑且不论)
所以原则上其继承依民法1138 1139 1144 条的规定 依题意甲配偶已于其死亡前 先走一步
又继承采同时存在原则 故其先走一步(不论是题意的中午死 晚上死 或是早上死 都一样 噗噗)
所以依题意应由三人均分债务 然又其约定由以承受 考量其清偿能力故已于上述言及民法民文规定
应得债权人同意,因此其约定无效 其债务仍由三人均分 故各一百万
Q2:甲建筑房屋时,越界房屋3/4以上建筑在乙的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之其越界,不即提出异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AND:A
请问:C为啥不可以??
第 796 条 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
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对于邻
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前项情形,邻地所有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价额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
求法院以判决定之。
此条之适用限于一小部分逾越始可 本题已有四分之三逾越 引用某人的一句话
这真是太超过了 所以不行
因为
以上2题为97地方特考之考题
有劳各位大大于予解答....多
怎么那么热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