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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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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要物與不要物?
民法債篇,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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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0 10:51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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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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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妳一個很簡單的方法 辨識 首先我們舉個要物契約的例子寄託契約   第 589 條 (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你看他寫什麼 是不是寫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 這就是要物契約的規定模式

那我們再舉個不要式契約的例子買賣契約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不是這樣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有沒有看到關鍵的約定兩個字
這就是說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就成立契約了

依此來判斷 如第 464 條 (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第 474 條 (消費借貸之定義)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 248 條 (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這些都是典型的要物契約

那典型的不要物契約如

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90 條 (承攬之定義)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28 條 (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供參考 請不吝指教 謝謝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1 14:0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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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6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02:22 |
interf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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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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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小嚴
真的受益良多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6 2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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