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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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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代位繼承
關於代位繼承

 

僅限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這2種法定原因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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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25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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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99314 於 2009-06-25 23: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關於代位繼承

僅限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這2法定原因吧!

.......

是只有這二種原因沒錯
但何謂「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學說上則有不同看法


 
大法官釋字57號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喪失繼承權者為限




下面是引用 f99314 於 2009-06-25 23:5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有下面這種說法嗎?

1140所謂「喪失繼承權」,不限1145 條所定情形,

尚包括養子女因終止收養而對養父母喪失繼承權,

或子女因出養而無法繼承本生父母遺產之情形

.......



養子女因終止收養而對養父母喪失繼承權
-->這種說法有點問題
     終止收養,使因收養所生之一切效果向將來消滅。就身分上效力而言,
     當事人間之法定婚生親子關係消滅,繼承權因而消滅。
     所以不是1145條所謂之喪失繼承權。
子女因出養而無法繼承本生父母遺產
-->這個也不是喪失繼承權之原因
    
1077條第二項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因此,子女因出養而無法繼承本生父母遺產,是因為前法條規定,亦非1145條
之繼承權喪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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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6 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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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後死亡為再轉繼承 非代位繼承

而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

因其效力係歸屬於他同一順位繼承人取得 故亦非代位繼承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8 16:5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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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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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12: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繼承開始後死亡為再轉繼承 非代位繼承

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

因其效力係歸屬於他同一順位繼承人取得 故亦非代位繼承 表情



偶又來找茶了表情

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
-->無效滴表情


22年上字2652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
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8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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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打錯了 來偷偷改一下 應該不會被發現吧  哈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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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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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16: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打錯了 來偷偷改一下 應該不會被發現吧  哈哈 表情

有樓上的筆錄為證哦表情 表情 表情
還好不是判決書
否則有期徒刑一年打成十年
那被告就哭死了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2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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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話說大麗絲要離開了 嗚....... 表情

表情這不是大麗絲  這不是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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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2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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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09-06-28 23: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話說大麗絲要離開了 嗚....... 表情

表情 這不是大麗絲  這不是大麗絲

還有兩天的時間
偶還素會找茶滴
小嚴別高興太早表情 表情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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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我那麼低調還是被你注意到了   表情

歡迎來找茶   表情

表情 這不是大麗絲 這不是大麗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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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8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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