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与丙女通奸,生一子丁,甲认领丁,其后证实丁之生父为戊,则甲之认领行为:
(A)得撤销 (B)有效 (C)无效 (D)效力未定
民法第1065条(认领之效力(一)及认领之拟制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关系)
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关系,视为婚生子女,无须认领。
有注意到吗 条文写生父喔 所以非生父认领的话是无效的
86台上1908判例也采无效说
ANS:C
为何A不可以~法条出自何处?
Q2:下列何者得因时效而取得地役权??
(A)通行 (B)采光 (C)眺望 (D)建屋
地役权 851
(地役权之意义)
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
所以通行 采光 眺望 都是很典型的地役权
而建筑属于地上权
832
(地上权之意义)
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又要时效取得地役权 须有权利外观 可让弟三人认为其为有权利之人
通行权 有 采光权与眺望权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