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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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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訴]告訴不可分原則--請高手指教並補正..
試分析「告訴不可分原則」,以及「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 

 
 【答】「告訴不可分原則」,以及「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分述如下:
1、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2、告訴在主觀上不可分:因告訴係對於犯罪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故未必非指明犯人不可,且於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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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09-07-01 20:17重新編輯 ]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1 17:0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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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有時間,最好補充一下你對這兩個原則的看法,因為其實這兩個原則尤其是239但,這個部分是爭點(有大法官解釋為合憲),但學說認為有違憲之虞。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02 04:22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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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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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寫告訴可以再精確一點將其分為絕對告訴乃論之罪,與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然後前者僅須

聲明犯罪事實,並表明訴追之意思;後者則須指名犯人。

再來後面要明確區分 239為主觀不可分的部分(法律有明文) 也就是被告有數人 通常為數人犯一罪的情形

其撤回的部分但書的規定 得否適用到告訴的部分 也就是說得否對與配偶通姦之人單獨為告訴

而效力不及於配偶?通說是不行的,僅能先為告訴再就配偶的部分加已撤回

再來就是如果知道釋字569號解釋中的解釋理由書也要引上去(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為就告訴乃論罪之告訴,對

人之效力,又稱為主觀之效力,亦即上開解釋及判例所稱之告訴不可分原則。惟所謂告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

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刑事司法偵查機關人員陳述犯罪嫌疑事實,請求追訴嫌疑人,其乃偵查起因之一(同

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於告訴乃論罪案件,並為訴訟之條件,非經合法告訴,不得提起公訴及為實體

判決(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參照)

而告訴不可分是否有客觀不可分(單一性案件),因為法無明文,所以有待學者及實務加以補充,而通說認為

有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其又可分為一部須告訴乃論,一部不須告訴乃論---此當然無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再來就是全部皆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又分為事實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科刑上一罪)。前者有不可分的關係

沒問題,有問題的是後者實務已經改變見解為無客觀不可分 供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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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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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02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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