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424
(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429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430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當然若其交付實不符合債之本旨你可以主張債務不履行
及物之瑕疵擔保 347(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所以把契約拿出來看吧 如果他真的跟你們約定有重大出入
應該可以解約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