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4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地方制度法與規費法
請問地方政府訂定各項規費收費基準 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例如鄉鎮公所徵收非自來用戶水清潔費表情
如僅收取費用未涉及罰則時應如何處理表情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10-10-26 08:44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07-14 19:47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是 http://www.nta.gov.tw/files/3-%E7%A0%94%E5%95%86%E5%9C%B0%E6%96%B9%E6%94%BF%E5%BA%9C%E6%B3%95%E5%88%B6%E4%BD%9C%E6%A5%AD%E6%B6%89%E5%8F%8A%E8%A6%8F%E8%B2%BB%E6%B3%95%E7%AD%89%E7%9B%B8%E9%97%9C%E6%B3%95%E8%A6%8F%E4%BA%8B%E5%AE%9C%E6%9C%83%E8%AD%B0%E7%B4%80%E9%8C%84.pdf 的 HTML 檔。
G o o g l e 在網路漫遊時會自動將檔案轉換成 HTML 網頁。
Page 1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
財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 09403515710 號
主旨:檢送本部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 1 份,請
查照。
說明:本會議結論並參據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94 年 9 月 20 日院臺規字第 0940040263 號函
意見辦理。

研商「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等相關法規事宜」會議紀錄
一、時間:94 年 8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30 分
二、地點:本部 8 樓會議室
記錄:陳怡臻
三、出(列)席人員(單位):(後附)
四、主席報告:(略)
五、會商結論:
(一)
案由一:各地方業務主管機關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收費基準,應
否比照行政院秘書處 92 年 7 月 15 日「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收,依規費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結論事項辦理?又各地方政
府所屬之機關、學校,尚非地方自治團體,比照上開會議結論訂定收費法規命令
是否妥適?
決議:

1.
各地方業務主管機關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收費基準,
原則比照行政院秘書處 92 年 7 月 15 日「各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規費之徵
收,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得否訂定收費標準問題」會議結
論,以法規命令之方式訂定。

2.
為免影響法規命令之效力,各地方政府訂定規費收費之法規命令,除依
規費法第 10 條規定程序外,仍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
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各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所收取之相關規費,宜由地方政府統一訂定
相關收費費額(率)之收費自治法規,惟如實務上未能由地方政府統一
訂定收費費額(率)之收費自治法規時,應由地方政府於所定之收費自
治法規內規範其規費費額(率)之上、下限,再由所屬各機關、學校依
據該上、下限範圍內個別訂定收費額(率),並均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4.
至現行已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訂定之收費基準,仍得照案實
第 1 頁 共 3 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2
施,於未來修正收費基準內容,或依規費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3 年定期
檢討調整收費內容時,應依前開決議事項併同辦理,以求法制作業之完
備。

(二)
案由二:地方政府應否就收費基準內容,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訂定收費自治法
規?又應以自治規則或自治條例方式為之?
決議:
1.
各地方政府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訂定收費基準,應以訂定自治規
則為原則。

2.
惟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如經地方立法機關援引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第 4 款規定,認為該收費事項為其他重要事項,決議以自治條例
定之,非不得以自治條例定之。


(三)
案由三: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之方式,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收費
基準,其內容如僅涉及收費事項,程序應如何辦理?
決議:對於地方政府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內容如僅涉及收
費事項,其發布之程序應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辦理;至
就備查之程序,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為地方制
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或第 27 條第 3 項之特別規定,故毋需再依地方制度法
上開規定送中央各有關機關備查,其處理流程如附表。
    表情



(四)
案由四: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之方式,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收費
基準,其自治法規內容如除相關業務之收費事項外,尚有涉及該業務非屬罰則之
管理、作業流程等其他事項,其程序應如何辦理?
決議:地方政府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所訂定之收費自治法規,除收
費事項外其內容如涉及該業務非屬罰則之相關事項,全案程序應回歸地方
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或第 27 條第 3 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
案由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訂定收費基準時,如該自治條例內容
除涉及收費事項外,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相關規定訂定非收費相關之罰
則,其程序應如何處理?
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條例訂定收費基準時,如該自治條例內容除
涉及收費事項外,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相關規定訂定非收費相關
之罰則,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全案報由行政院、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
關核定。

六、散會:下午 4 時整。
第 2 頁 共 3 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age 3
附表
地方政府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僅涉及收費之自治法規處理流程
1.
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
所訂定、同意收費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公所收費自治規則送
該級民意機關備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發布收費自
治規則

2.
自治條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
所擬訂、同意收費自治條例
收費自治條例送該級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公布收費自
治條例


第 3 頁 共 3 頁


[ 此文章被shyulih在2009-07-15 01: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5 01:00 |
小強的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鮮花 x30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你的解答與提供相關函釋 表情
不過附表好像有遺漏部份內容

地方政府以自治規則收取規費
前提須有法源依據(授權規定)
否則應以自治條例(重要事項)為宜


[ 此文章被小強的在2009-07-17 20:24重新編輯 ]


成功要訣:鎖定目標 確立方位 用心經營 致力發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15 20:3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723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