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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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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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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4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關於選定當事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定人對於被選定人之權限不得加以限制
(b)被選定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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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18 22:46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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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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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41條
可以辨別
b對c錯d錯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
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44條第一 項
可以知道a錯
(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
諾、撤回或和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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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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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7-20 02:51 |
0857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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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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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當事人,無論訴訟開始前或開始後,均可以。至於如何選定,法律目前無明文規定,可由當事人任意為之。但關於當事人選定之事實及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明,且必須通知他造,否則不生效力。
選定效力,被選定人取得實施訴訟權。但選定人得限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44條第一項參照)
判決效力,法院雖對被選定人為判決,惟其效力及於選定人(401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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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7-21 1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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