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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使用变更前之名称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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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n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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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司法]使用变更前之名称之法律效果
A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规定召集股东会,并以特别决议方法作成变更公司章程上记载之公司名称为B之决议,董事长甲于决议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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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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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8-01 00:08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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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题标题以『公司法』为名,所以答案以『公司法』为主要考虑内容,合先述明。
因为题目问是否违法?就刑法可能有诈欺罪,就民法可能有错误的意思表示或诈欺的意思表示,不在答题范围内。
2.使用变更登记前之公司名称是否违法?依据为何?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后,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登记,或已登记之事项有变更而不 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依本条观察公司名称为『登记对抗事项』,即A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仅生对于第三人不得主张无效之权利,不生违法事由。
3.该买卖契约对变更登记后之B公司是否生效?
公司法为民法之特别法,公司法未规定者,应以民法解释。
公司法对代表人使用变更登记前之公司名称之行为并无规定,依民法153条及345条规定,买卖契约以当事人对于价金及标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为成立,故该买卖契约在甲及相对人乙间有效成立。
然该买卖契约对B公司是否生效?本小题为无权代表之问题,应类推适用民法110条之规定:
甲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时,仍以「A公司董事长甲」之名义与相对人乙签订货物买卖契约。其法律关系如后:
(1)该买卖契约于甲乙间有效成立。
(2)题中甲系对外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仍以「A公司董事长甲」之名义签订货物买卖契约,A公司已不存在,但系甲对外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之行为,依公司法第12条规定,因B公司已为变更登记,故B公司得主张该契约对B公司不生效力。
(3)但如B公司不主张该契约对B公司不生效力,公司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4)因甲系代表公司进行交易 ,属执行业务范围,依公司法第209条之规定,B公司得主张行使归入权。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08-01 09:04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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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8-01 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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