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小倍 于 2009-09-05 10:06 发表的 遭断水断电的救济途径:
上法绪时我笔记上有写遭断水断电的话是--民事诉讼救济
但看到公民考古题答案竟是--诉愿
想请问正确的途径应该是???谢谢。
文做修改如下:行政执行法
第27条
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经于处分书或另以书面
限定相当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或
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
第28条
前条所称之直接强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处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动产、不动产。
二、进入、封闭、拆除住宅、建筑物或其他处所。
三、收缴、注销证照。
四、断绝营业所必须之自来水、电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实力直接实现与履行义务同一内容状态之方法。
第9条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
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者,应于十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三十日内决定之。
第10条
行政执行,
有国家赔偿法所定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之情事者,受损害人得依该法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2条
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断水断电性质上属
事实行为,亦即以物理上强制力为手段的执行行为。是以,如不服断水断电之行为,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前,
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又,除执行机关认其声明异议有理由,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外,如认其无理由者,应于十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三十日内决定之,异议人对之则不得再声明不服。至于行政机关实施即时强制如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自得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本题中,题目仅言及断水断电的救济方式,答案应该是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只有在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而涉及国家赔偿时,方得依国家赔偿法或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