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2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odak222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着作权存证信函写法?
第一次写存证信函。
缘由:
对方经由网路搜寻,下载我的电子档PowerPoint,
参考内容经改作张贴在自己的部落格。
没有引用网址来源,也没引用我的姓名(我的PowerPoint有姓名)。
我有与他E-mail联系,但对方犯后态度和诚意都不好,因此想告。
所以想先写存证信函。
因为每个人个案不同,所以我担心存证信函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伴随着悠扬的旋律,
轻轻地诉说云的故事~
http://tw.user.bid.yahoo.c...Y00875373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08 23:39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位老大:

建议您参酌着作权法新增之第90-4条,第90-7条,第90-9条等规定,向您的资讯储存服务公司(ISP公司)提出您的佐证及通知,依规定,该公司必须有所处理,您无须瞎忙...再者,若ISP公司无所回应,您尚可向ISP公司一并请求赔偿...

您参考一下!!

准备来去吃饭啰!!!!!!耶~~~~~~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9 13:07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人已经储存上述网页证据,请台端于文到七日内,
与本人商定后续赔偿事宜。若期限内未得台端之善意回应,
本人将采取民事、刑事法律途径。

上次已告诉你了
有证据直接动手
没有人这样做的,对方也不会鸟你的
直接告了再说
要和解谈赔偿,地检署,法院都可以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9-13 21: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9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