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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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1.自诉之上诉仍须委任律师为之。 2.但若自诉人具有代理人资格者,无须委任律师为之 3.若自诉被告上诉,自诉人并未上诉,惟第二审为事实审,仍须由自诉代理人为诉讼行为。 或认此有强迫自诉人选任自诉代理人之嫌,但自诉人既选择自诉程序,即有忍受之义务...。 ~~详见最高法院94年度第六、七次刑事庭会议纪录,有更详细的说明。
Q2: 自诉程序中有二种驳回自诉之情形:一是333条、一是326条第3项 前者所为之驳回裁定仅具有形式之效力,仍得再行起诉,并不受 第326条4项之限制;后者因属于类似检察官所为之不起诉处分 (或缓起诉处分),其具有实质确定力,如确定后无第260条之事由 不得再行起诉。
Q3: 我也不清楚有什么方式可以更好,不过当初我在准备刑诉的时候, 是用抄的把史奎谦的那二本厚书抄一遍(就是写大纲、画树状图...,,很笨的方法,不是很建议使用) ,不过从此之后,我国考的刑诉都可以维持在55分以上。 背法条不错,不过对于诉讼法而言应该是要能够理解才比较重要, 我想只要一本书把它K到烂,应该都可以维持不错的成绩,国考加油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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