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條可以套58條嗎?不然58條是要什麼情況使用呢?
->訴願是像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是是由人民像原處份機關提起.再由原處犯機關移送
訴願管轄機關(上級機關)
同條第二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
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若收到訴願書的原處分機關認為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為妥.即可自行
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另外,請問第7條的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指的到底是什麼呢?
例如內政部委託教育部做的行政處分
原委託機關是指內政部嗎?或其直接上級是指行政院嗎?
--->委託
不相隸屬的機關(
原委託機關"內政部")->他機關(
受委託機關教育部)---行政處分-->人民
1.該處分試是為原委託機關作成
2.救濟.訴願法7向
原委託機關(內政部)或
其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另外第9條,最後為什麼不是向受委辦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訴願,而是受委辦機關之直接
上級機關提訴願呢??
-->.委辦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以是向中央提出宿願
而第10條最後只有寫原委託機關,怎麼沒有寫或原委託或其直接上級機關呢??
一.因為他門相隸屬阿
二.上級將權限移轉給下級機關.所以下級機關是以自己的名義作處犯.
以圖示整理:
一.委任:(相隸屬)
原委任--(權限一部或全部)--->
受委任---(行政處份)-->人民
1.行政處分以受委任機關名義
2.救濟:訴願法8向
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
上級機關(原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二.委託:(不相隸屬)
原為托--(權限不移轉)--->
受委託---(行政處分)-->人民
1.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之名義
2.救濟:訴願法7向
原委託機關
或其
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三.委辦:(中央與地方)
原委辦(中央)--(權限移轉)--->
受委辦---(行政處分)-->人民
1.行政處分以受委辦機關之名義
2.救濟:訴願法9向
受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機關之
直接上級機關(行政院中央部會)提起訴願
三.行政委託
原委託機關--(權限移轉)--->
首委託之人民或團體---(行政處分)-->人民
1.行政處分以首委託之人民或團體之名義(視為行政機關)
2.救濟:訴願法10向
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以上僅為個人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