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09-09-29 22:57 发表的 : 271 理由31II 立法理由: 对无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较对有身分或特定关系者之刑为轻时,对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轻刑之规定,益征对无特定关系之正犯或共犯宜设减刑规定。另除配合第四章章名之修正将第一项内之「共犯」修正为「正犯或共犯」外,并增设但书规定得减轻其刑,以利实务上之灵活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