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mydaymyway1 於 2009-10-04 22:25 發表的 :
一.甲偷竊,因為手機滑落地上而乙未離開該地,乙對該手機仍有直接所有權,跟放再口袋是一樣的
二.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三.甲侵占,乙離開後對該手機即無直接所有權,甲撿起來使用視為侵占遺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為時為判斷
謝謝"五月天"老大的解答。小小疑問繼續玩玩:
"情況二"及"情況三"當中,甲皆以<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行為,且皆係<乙不知情掉落手機>之客觀情狀,何以竟有不同論處?...
小弟以"情況二"做一個現場模擬:
乙的手機不慎掉落,乙此時並未發現,甲卻注意到了。
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時,蹲身撿拾之。
假設:
(一)正在甲起身之時,乙發現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並未注意到,卻在甲正準備將手機放入自己口袋時,乙發現了。
想想:上述情況的乙,各自會說出怎樣的話?而上述二情況中的甲,有各自該如何論處呢?
再以"情況三"做現場假設:
乙上了公車之後,馬上發現手機不見,便立即請公車司機停車,並下車奔回候車處尋找。
假設:
(一)乙一眼即瞧見甲手上拿著該手機。(此情況也請結合原本問題情況四。)
(二)甲早已將手機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現實情狀中,乙會說出怎樣的話?法律評價有何不同?
以上是否會與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異???
糟糕,白天睡太多,現在太早起,今天上班鐵定完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