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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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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1-03 13: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若知B在房内,不转湾直直入如何?
(二),看到伤得好的仇家,不救助如何?
.........................
个人管见
(一)不转湾直直入(刹车失灵),黄荣坚师的不作为犯之风险.刹车失灵(有过失,没保养好)(危险前行为)....(不转湾而杀人)致撞死人.
  若明知此人是计划要杀的人,则杀人手段没有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因题意人在内而往而格杀之,知其在内),故用车杀之.
(二)仇家被伤害,成立过失伤害,而且也一直过失伤害.有救助义务吗?没有未遂,没有中止,因为结果已发生.有救助顶多刑57以下量刑参考(机目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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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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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的一个危险前行为(伤及两个法益),有救助义务(2个),有两个不作为,值得讨论.
另外,过失重伤后,故意不救助,而人死了:
单纯套构成要要件,则
1过失重伤....到致死出现
2.....不救助....死........
则(过失重伤)和(不救助),均对后来出现之结果(死),均有条件因果(累加因果)及客观归责...故评价上仅成立同一行为人前之一过失,后之2不作为故意杀2人,想像竞合成立不作为杀人罪.(杀人吸收伤害)(有问题是过失伤害,转为杀人故意的犯意转换)
当然也可采数罪并罚,如冰大的.不过,行为人的刑罚则不同.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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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吸收关系)...这一部分,我的用语要改进.

后来所举的心中想...,动机,不影响其认知两人重伤可能致死的故意.

类似这种题目,还要加(经鉴定后,若救助不会死)的条件.
即甲看到乙丙两人必死无疑,救不救助不影响其之前的过失致死罪责,但也没有之后的不作为杀人问题.

请大大们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3 2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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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撞人重伤---过失重伤罪
当事人有救助义务
不履行而致死
不可以论杀人罪
而改以过失致死罪
简单的实务---肇事逃逸
那一次是杀人罪的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04 08:0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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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时的故意   系指时点的特定

2.行为时的故意   还要是该行为的的故意   也就是行为的特定

掌握两个特定 才是刑法讨论的故意 以往本版讨论故意皆常混淆   总算有人提出分别的问题 值得嘉奖啊

简析第1例
A欲杀B 不料开车不小心撞死B
首先如A已经预备要杀B,在客观上已该当杀人预备的假设下,此时该特定杀人预备的行为要探讨有无预备杀人的故意,但一般教科书上原则上会简化为杀人故意,所以很多人常常混淆,认为此时的故意就是杀人故意271I的始点,其实并不是

通说认为所谓的杀人故意(271I)指的是着手时的行为故意,因为着手的定义系侵害该特定法益有直接密切的关系,从而通说认为特定行为着手时的故意方为该特定行为的故意。

因此本案根本不具备271I的杀人故意,充其量在满足前述假设的前提下该当271III的杀人预备犯,而不该当271I的故意!

然而由于该行为被另1个行为超越,也就是一个过失的行为而致B死亡,该过失的行为与前面的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所以并非是同一个特定的行为,自然有其另外的主观要件;而该主观要件如该当过失则为276I过失致人于死!

由于是两行为不同时侵害一法益,管见认为应该数罪并罚!
惟如该时间点十分密接,应否完全忽略容有争议,不过即使采数罪并罚在科刑时也当考虑此点,而加以缓和!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4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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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开车不小心撞到乙及丙成重伤,甲下车观看,发现原来是仇人乙,而甲和丙不认识
假如,
甲1.甲在旁观看乙及丙慢慢断气后,再开车离去,
甲2.甲心情愉快的立即开车离去.结果乙,丙死亡
....................
以下以若救能活,不救必死(不作为的着手认定)的前提:
甲1.1客观重伤.........死(有原因力)
甲1.2 过失
甲1.3     不救助...死(等价原因力)
甲1.4     故意
若看甲1.2+甲1.4...犯意改变,........则故意不作为杀人罪吸收过失重伤

但若
乙1重伤.....致死
乙2过失...可预见(客观上,但主观没有)
过失重伤致死?刑法无规定.
则以过失行为对致死有原因力来看,...则成立过失致死(而吸收过失致重伤).
所以是,过失致死(284)加重结果犯.

则乙和甲的情形,是有区分的
...............
若是救也是死,不救也是死
则有下车查看
1,过失致死(等乙丙死)(二年以下)
2,过失致死(看了就走)
..........
救能活,不救必死(有下车查看.
1故意不作为杀人罪(等乙丙死)(10年以上)
2故意不作为杀人罪(看了就走)

...........
没有下车查看:
看是否救必活,或救仍死,没有认知....
可能成立未必故意,或没有任何故意
刑法185-4逃致死?(6个月以上)
肇事遗弃罪185-4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276过失致死罪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271(普通杀人罪)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一来杀仇人,反而不负杀人罪责的方法,就是车祸而逃走.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4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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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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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先进的解答.....小弟大概了解了....感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1-05 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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