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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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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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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骚扰 被告改判无罪 (请问无罪的原因)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触摸15岁少女胸部,一审被法官依强制猥亵判四年徒刑,经过多年缠讼,二审法官连续两次审判,都以被告没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构成猥亵,也与意图性骚扰行为不符,上诉审和更一审法官都认定无罪。

(刘怡伶报导)
台南地检署起诉指出,这名男子与少女的母亲是朋友,多次趁机伸入少女胸部;检察官认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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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9-11-06 15:59 |
xenia_jj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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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新闻也是让人看到很匪夷所思~

被告是有将手伸入其胸部,但没有摸到乳房。

<=胸部这下子又不等于乳房?摸胸不等于摸乳?要不要请医学系的来认定胸部的区块部份由那到那呢?

妨害性自主罪「猥亵」行为的定义,应触摸到身体私处,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厌恶之行为,被告仅将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与刑法猥亵罪定义内涵,并不相当。

<=乳房又不等于私处了?乳房又不客观了?又不足以刺激或羞耻了?这年代的法官的道德偷理观感又全都进化到2012年去了吗?以男人一手掌的尺寸。脖下胸口处有可能不包括乳房吗?他是哈比人吗?

四年到无罪,又是一法案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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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对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种诡谲的东西,永远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轻‧矛盾的无法逃脱,
每个人、每段关系都以一种畸形的窘境存在着~状态平衡!

XeniaJJ.com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1-06 17:01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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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法官没有女儿吗??
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并引起一般人羞耻、厌恶之行为
-->这释怎么怪解释."客观上满足性欲".会啥要把行为犯变成结果犯
这是释字407+最高法院17年刑议的杰作

一定要摸到乳房才算性骚扰.??性骚扰防治法立法理由事啥??
何谓隐私处??

最高法院17年刑庭决议:
猥亵云者,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
欲之谓。

释字407:
猥亵出版品:
1.乃指一切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
2.并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3.有碍于社会风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亵出版品与艺术性、医学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区别,应就出版品整体
之特性及其目的而为观察,并依当时之社会一般观念定之。又有关风化之
观念,常随社会发展、风俗变异而有所不同,主管机关所为释示,自不能
一成不变,应基于尊重宪法保障人民言论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顾善良风俗
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维护,随时检讨改进。至于个别案件是否已达猥亵
度,法官于审判时应就具体案情,适用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函释之拘束,
乃属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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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17:09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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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
证人(被害人)之供述:没有....
所以四年就变无罪.
这种事的证据调查,只有人证的证词.说有仅凭被害人一面之词.说没有也是说了算.被告一定是从头到尾推没有.
再神的检座,也没有办法的.何况判四年!又是熟人.少女的压力多大!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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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6 23:31 |
sephiroth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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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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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觉得应该是法官用法错误,太拘限于法条文字
就算依97年第五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只要是违反被害人之意愿即可成罪,不需与法条所列具强胁性质之行为
法官拘泥于法条文字,因而判未触及乳房(即胸部)而无罪,就算没有强制猥亵也因该具备性骚扰之要件
台北就连在公司里面一直看美女走去茶水间在走回座位,就这样而已就判性骚扰而被罚金了..



性侵害案件之证据调查本来就很难了
通常都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很难有第三人在场当作人证
法官当然要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表情、神情或其他言语上之状态来判断
有时甚至加害人与被害人是分开讯问....
性骚扰与性侵害案件大多不都是熟人所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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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09-11-11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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