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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于 2009-11-10 11:13 发表的 遗产特留份问题!: 留下遗嘱希望将全部财产留给他女友继承。不想再分给他在美国的所有家人。而他在美国的家人得知他去世的消息后,也赶到了台湾开始进行遗产转移到他们手上的动作,也就是要告他女友。请问,根据以上事实,台湾法律中的特留份还适用吗?是不是一定还要保持一定的比例给他家人呢?
下面是引用 lancelotz 于 2009-11-11 08:34 发表的 : 他在美国的财产,之前的弃养官司中已经判决他在美国的财产要全数给他家人。现在有问题的只有台湾这边的财产。所以,应该只会在台湾提告。依造上述回覆,看来特留份是逃不了的了!若根据之前弃养的官司采用民法第1145条,「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有用吗?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于 2009-11-11 20:09 发表的 : 容我借题发问一下: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呢?1. 要是他的女朋友是老婆呢?2. 要是他的遗嘱是给"慈善机构"呢?PS: 总比留给"伤害他的人"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