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20 13:49 發表的: 結合之罪需既遂(殺人,放火等)基本之罪既遂,未遂皆可(強盜)所以結合之罪如果未遂,只能和基本罪,兩者數罪併罰例如.強盜罪和放火未遂.兩者數罪併罰這次應該是對的!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22 09:52 發表的: q大說放火罪有引燃說。 是只要有這個行為就既遂了嗎? 沒記錯的話,放火罪好像是抽象危險,不以有實害為必要 如果這樣推的話,173應該也是既遂吧! 不然要等到整組燒光光的話…好恐怖喔~
下面是引用 芸淡風清 於 2009-11-22 09:52 發表的 : q大說放火罪有引燃說。 是只要有這個行為就既遂了嗎? 沒記錯的話,放火罪好像是抽象危險,不以有實害為必要 如果這樣推的話,173應該也是既遂吧! 不然要等到整組燒光光的話…好恐怖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