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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lullul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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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的盲點似乎是在於注意義務上…

本題甲馬越紅燈,未盡客觀必要之注意義務
然該於避免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之危險
而非避免通過後之危險
故在所不論

老朽以為,就算行為人雖然遵守時速之規定
但仍應隨時注意路況,尤其是在市區
若無謹慎小心地做這些動作
即違背客觀上必要注意義務
有因此肇禍之可能,構成要件該當
而一般理智而謹慎之第三人,如無特殊意外
均能認識且遵守客觀之必要注意義務
減速或鳴按BABA,均非不能
故亦具罪責,操馬的按§276Ⅰ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5 23:14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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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異見

交通事故責任以路權屬誰為判斷,如果乙是行人衝到車道,那責任在乙;如果乙是機車衝到禁行機車車道,那責任還是在乙;如果是汽車或是機車在混合車道上,那就要看當時誰具有優先權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車道;或是機車是在機車優先的車道,那責任就在甲。

如果甲的行車時速是70公里他的停車距離(反應+煞車)約是40公尺;60公里約30公尺、50公里約24公尺,即便乙是非路權優先者,也要看甲是否有採取煞車等的避害行為,如果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採取避害行為,甲為有過失;甲如果是認為乙是突然衝出來的,撞到也是活該的話,那就是故意;除非甲已盡相當的注意並採行避害措施,仍不免於肇事,甲才可以主張免除責任。




門外漢,在午夜前的夢話~~~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9-11-26 22: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2:37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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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1-26 22: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交通事故責任以路權屬誰為判斷,如果乙是行人衝到車道,那責任在乙;如果乙是機車衝到禁行機車車道,那責任還是在乙;如果是汽車或是機車在混合車道上,那就要看當時誰具有優先權及道路使用情形。
反之,乙是行人非在車道;或是機車是在機車優先的車道,那責任就在甲。

不同異見
那甲開車衝撞闖紅燈之乙,是否責任在乙?
管見以為仍應以相當因果理論及注意義務,以為判斷。
以上為個人胡言亂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6 22:55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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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甲開車衝撞闖紅燈之乙,是否責任在乙?
管見以為仍應以相當因果理論及注意義務,以為判斷。


=======================

還是要看看能不能避免而論,不能單論對方是否未遵守交通規則。

就像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或騎單車,不能就認為完全可以免責,除非是不得以,否則就有過失甚或故意。

必竟隨時注意路況、避免造成傷害是交通規則的首要。

不是單有遵照道路標線號誌就算可以免去所有責任的。





又在說夢話了~~~~ZZZZZZ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6 2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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