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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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刑訴搴連管轄,同一事實之兩造,為不同案件,有裁判矛盾及訴訟經濟,本件出現差異.唯實務應否合併為法院職權.並不違法.但有不當. 2第一小題 2.1未能親見親聞之人無證人適格,又未經對質詰問(以最後的概括問被告,有無意見,即當作傳聞例外!159-?) 2.2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派生證據),違反影音法定調查程序.(應鑑驗,而非提示). 3第二小題 僅傳訊二人,即未傳其他人,違法163的法院澄清義務,應調查未調查(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 以有前科的輔助證據,作為證據評價,可能違反自由心證的內在界限經驗法則,和論理原則. 若以有前科的輔助證據,作為證據的使用禁止,無證據能力,亦無法律依據. (一,二審事實,均有如上之缺失) 4唯本2件不得上訴第3審.案件至此確定. 5新事證再審? 5.1證人反供?不可. 5.2未出出庭證人出庭作證?不可. 5.3當事人法庭外自白?可以.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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