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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请教民法选择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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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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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请教民法选择题2
1.甲借乙名贵松树盆裁供展示用,乙却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之,其后丙之子丁未经丙同意迳自挖取后,种在丁自家后花园,该松树现在应为何人所有
答:丁
为什么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经同意取得
2.依民法规定应与处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时,其责任为何?
A、仍应负责
B、不必负责
C、得减轻负责
D、应负衡平责任
答A
这种要怎么判断要不要负责呢?
重大过失要负者,那如果轻过失呢?
搞不清楚说
3.债权人甲将其对乙债务人之债权让与丙后,又将该债权让与丁,但却通知债务人乙其债权之受让人为丁,以致乙向丁给付,丁亦受领给付,此时
a、甲对丙之债权让与无效
b、甲对丁之债权让与无效
c、乙对丁之给付清偿无效
d、丁对丙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d
abc是不是都有效呢??
这个要怎么判别有无效呀
可是丙不是把债权给了丁吗
为什么还有不当得利的问题?
4.质权人为责任转质者,就质物之灭失所负之责任为?
a、无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抽象轻过失责任
d、具体轻过失责任
答:a
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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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5-28 14:00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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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借乙名贵松树盆裁供展示用,乙却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之,其后丙之子丁未经丙同意迳自挖取后,种在丁自家后花园,该松树现在应为何人所有
答:丁
为什么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经同意取得
个人想法: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其动产的所有权并入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民811)
依前条之规定,动产所有人得依不当得利向不动产所有人请求赔偿!(民816)
2.依民法规定应与处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时,其责任为何?
A、仍应负责
B、不必负责
C、得减轻负责
D、应负衡平责任
答A
这种要怎么判断要不要负责呢?
重大过失要负者,那如果轻过失呢?
搞不清楚说
个人想法:
民法第223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仍应负责。
这题考的是法条题,若实务上的处理,就必须先判定其过失究竟是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之中的那一个?
其中,自然就会有您考虑的问题存在!这就要靠律师的智慧才能解决的!
所以,如果您有兴趣考律师以上的考试,请再深入研究吧!
4.质权人为责任转质者,就质物之灭失所负之责任为?
a、无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抽象轻过失责任
d、具体轻过失责任
答:a
这个法条有规定吗? 找不到说,怎么知是什么责任?
个人见解:
民法第891:质权人于质权存续中,得以自己之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其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之损失,亦应负责。
不可抗力之责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
5.甲在乙之士地上享有地上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一间,其后该屋因邻居失火而灭失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地上权消灭
b、甲得请教减免租金
c、甲得将地上权让与他人
d、甲得请求乙为补偿
答c
是不是因为837、838说纵因不可抗力不免除或减少租金
这边的免除是指地上权消灭吗??
也不能补偿??? 法条没看到.补偿→没看到当然不行!
那怎么知可以让与他人?→地上权,属用益物权,可来就可以让与!
个人想法:
民法第837条:....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免除是指租金而言,非指地上权之消灭。
7.甲将a设定质权于乙,a表之交付,不得以何种方式为之?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d
这四种要怎么区分呀,是什么意思? 怎么知何时要用那一种
质权有规定说要用什么方式?
个人想法:
详见民法第761条: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定交付: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
就题意的叙述,质权之成立,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故只有占有改定,是让与人直接占有动产,故此时质权之设定不能成立。
8.甲16岁飙车时撞伤乙,甲之父丙出国经商无法管教甲,对于乙之损失
答甲丙须负连带责任
个人见解:
甲之父丙出国经商无法管教甲这句无法符合管理未疏失吗?→不能算是符合管理未疏失
管理未疏失的话,丙可以免责,但经商无法管教不能算未疏失,还是算有疏失,所以还是要负责?→是的
父子之关系与雇用人、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法律定义与实际关系也不同!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依民法第187条,负连带赔偿责任或衡平责任!针对第2项,须举证!就题意来看,「出国经商无法管教」,大有人在,法院应是不会采信此一免责情形。
雇用人之责任,依民法第188条!
10.甲委任乙向丙购买a画,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契约,乙之行为构成?
a、无权代理
b、直接代理
c、间接代理
d、表见代理
答c
个人想法:
什么叫间接代理呀?→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所为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未经授权,而处分他人之财产
11.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地上权不得土地分离而让与
b、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c、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让与
d、质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答a
抵押权有不可分性
其他的法条没看到明文规定说不能分离让与呀?
只有地上权可以分离吗? 其他不行???
个人见解:
通常,担保物权有从属性,而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而地役权,依民法第853条,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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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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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5-28 19:58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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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权人甲将其对乙债务人之债权让与丙后,又将该债权让与丁,但却通知债务人乙其债权之受让人为丁,以致乙向丁给付,丁亦受领给付,此时
a、甲对丙之债权让与无效
b、甲对丁之债权让与无效
c、乙对丁之给付清偿无效
d、丁对丙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d
abc是不是都有效呢??
这个要怎么判别有无效呀
可是丙不是把债权给了丁吗
为什么还有不当得利的问题?
个人思考:
此题,是指甲将债权让与给丙、甲又将债权让与给丁之情形,您可能误为「甲让与给丙、丙又让与给丁」!
因债权为准物权行为,一经让与,即失其求偿权!
故当甲让与债权给丙,甲即无权再为债权之处分,表甲让与债权给丁之行为无效!但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之第三人丁!(民294条但书)故丁可主张善意取得,即取得债权!
c的选项,同理同上!
故答案为d!
9.甲于出国期间占用乙之海边别墅,甲之行为构成
a、无因管理
b、无权处分
c、不当得利
d、无权代理
答c
为什不能选无因管理,占用别人的房子,是有不当得利没错啦
但好像有点联想不到耶@@
个人思考:
无因管理,乃在管理他人财产之情形,依题意所称「占用别墅」,应是意指「故意占用而得利」,而非单纯为了甲之利益来管理,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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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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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5-28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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