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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u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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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問題請教各位大大
我們公司倉庫前有台車子停了我們的位置,於是我們只好把車子暫時把車停在路中央,上樓拿個東西便要離開,有一對夫妻就上樓要我們移車,他們要離開,於是我主管就下樓把車往前移,又再上樓拿報表後並催促我們趕快離開了,這期間不到兩分鐘時間,再下樓又看到那對夫妻要換另一台較大的摩托車要出來,但是其實他們是過得去的,只是比較不好出入,當他們一看到我們就對我們很兇說:「你們怎麼可以把車子停在這裡?」
我們說:「停一兩分鐘而已馬上要離開了呀」
對方先生又兇:「停一兩分鐘也不行!!!」
我說:「你為什麼要這麼兇?」
先生說:「我兇你不行嗎?你們有沒有教養阿」

我們總共有三人,我、主管、與另一名工讀生,我們在趕時間必須去工作,不想跟他耗,於是趕快上車,他太太一直不讓他衝向前,但他執意檔在我們車前不斷地用力拍打引擎蓋並用威嚇的語氣要我們下車還作勢要動手,我們感到很害怕,主管用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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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7 16:2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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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出告訴就可以了,接下來檢察官會幫你進行。
請求賠償就要提出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訴訟沒有機率,一切都是看證據。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7 19:58 |
taipocat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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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交由檢察官去做調查…
在法律上有一句話很難聽…但很實際…
「話若能聽得,屎就能吃得」請用台語唸
對方說要告妳們…問題是他提得出證據來嗎?
就算提出了證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證明力
或者法官是否採信…都是一個問題。
就妳的陳述看來…妳們握有驗傷單及警詢筆錄…
如果妳是法官…妳覺得妳會比較採信那一方的說法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7-28 09:08 |
andylu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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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2位大大的回覆,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10:01 |
andylu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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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請教樓上二位大大們, 『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二者有何差別呢?
煩請不吝指教,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10: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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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是真,因為你們的確是說啦,不因你的想法是認為他很危險,因為神經病一詞有貶低人格尊嚴的意味,就連精神科醫師也只會用精神障礙或精神異常,何以你說的就不成立公然侮辱

傷害罪,也是成立,同樣傷害事實已成,他抓你主管的頭造成傷害結果,客觀事實形成,主觀犯意也具備,沒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情形或其他法律可以主張,該傷害罪名成立

另依對方情形所提傷害罪,同樣也是成立,不因犯罪後未在警詢筆錄而主張其犯罪事實不存,其乃係誤解,僅需要求補為紀錄,至於所提懷疑是否為真,乃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證明之部分,

依樓主所提,淺見認為,你門應可主張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擇一告訴), 傷害罪 ,至於客觀情狀依樓主描述拍打引擎蓋,有達到心生畏懼程度嗎(這各會依法官自由心證來審是程度是否已達,每個人認定也會不同)?這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樓主所云之恐嚇罪,應為此條文, 最後 因為這是一各爭執行為造成,能造成幾各罪名,我想仍依檢察官所認定為主,您可以詢問檢察官詳細情形

刑事訴訟程序,僅係國家確認刑罰之有無,不介入民事權利之訴爭,因此,具有之公益性色彩較為濃厚,因刑罰一詞讓人感到畏懼,所以更須謹慎實行
而設有檢察制度,由檢察官代表國家進行犯罪訴追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487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犯罪通常帶來有民法權利受損,固犯罪被害人得請求訴追刑事後依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賠償,就一各程序時現刑法與民法權利,或僅請求刑事追訴 或僅自行民事起訴,蓋因民事權利得為私人處分標的,得決定是否主張,蓋因私法自治
民事訴訟程序,是私人間請求法院就權利紛爭事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定訟爭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8 12:4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10:10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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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裁判費。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8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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