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3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asaang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风灾国赔大陆人民的法律依据?
如题。

之前看新闻说因为他们也是中华民国人民

好奇怪~

若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0-31 15:1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跟缴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跟治权及不及于大陆地区比较有关联!

因为你如果认为因为没缴税就不能请求国赔,那会导致很多依法不必缴税的人失去请求国赔的权利,而大陆地区的人民不缴税,究其实际是因为我们的治权不及于大陆地区,所以我们不能向该地区的人民行使要他们履行义务的权力!

另1方面,该地区也不是没有有效行使治权的政治主体,而该主体也是声称台湾地区是他们的1部分,既然如此会产生如下问题:

1.人民究竟应该向何者声请国赔(向台湾或向中国)
2.人民可能会2者都去请求或应该择1请求或都被双方拒绝
3.平等互惠原则应该如何或不能适用(因为法条是规定外国人民才适用平等互惠原则)


所以解套的方法可能要2岸协商,以避免双方拒绝或双方都准予请求的情形出现!
而协商条款的精神大概仍应循于平等互惠的原则。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1 15:32 |
winxyz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台湾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问题提供以下法条可思考:

国家赔偿法第15条:
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
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若就「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仍认为大陆
是我们中华民国领土(但实际呢?),那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是吗?)
,所以大陆地区人民非外国人(事实上对吗?),故仍有国家赔偿法适用(?)

以上是就所列的条文来理解,当然若有其他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p.s.
同理,以前有新闻报导台湾公务员去大陆考察的问题,公务员回答:不算出国考察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31 16:3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1 16:05 |
basaang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0-10-31 15:3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跟缴税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跟治权及不及于大陆地区比较有关联!

因为你如果认为因为没缴税就不能请求国赔,那会导致很多依法不必缴税的人失去请求国赔的权利,而大陆地区的人民不缴税,究其实际是因为我们的治权不及于大陆地区,所以我们不能向该地区的人民行使要他们履行义务的权力!

另1方面,该地区也不是没有有效行使治权的政治主体,而该主体也是声称台湾地区是他们的1部分,既然如此会产生如下问题:

1.人民究竟应该向何者声请国赔(向台湾或向中国)
2.人民可能会2者都去请求或应该择1请求或都被双方拒绝
3.平等互惠原则应该如何或不能适用(因为法条是规定外国人民才适用平等互惠原则)


所以解套的方法可能要2岸协商,以避免双方拒绝或双方都准予请求的情形出现!
而协商条款的精神大概仍应循于平等互惠的原则。

非常谢谢您的回答。原来还有治权问题......虽然不完全懂,我会再思考......
虽然大大未回答相关的法律,不过大大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方向,真的真的非常感谢!!^^

题外话,提到缴税是因为婆婆妈妈阿姨婶婶都会说阿OOO没缴税为什么XXX,
没任何不敬的意思,有冒犯之处请见谅......= ="

下面是引用 winxyz 于 2010-10-31 16:0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台湾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问题提供以下法条可思考:
国家赔偿法第15条:
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
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
.......
非常谢谢您的回答。那天看到新闻说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的人民感到疑惑@@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10-31 19:18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asaangel 于 2010-10-31 19: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非常谢谢您的回答。原来还有治权问题......虽然不完全懂,我会再思考......
虽然大大未回答相关的法律,不过大大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方向,真的真的非常感谢!!^^

题外话,提到缴税是因为婆婆妈妈阿姨婶婶都会说阿OOO没缴税为什么XXX,
没任何不敬的意思,有冒犯之处请见谅......= ="


非常谢谢您的回答。那天看到新闻说大陆人民也是中华民国的人民感到疑惑@@

因为婆婆妈妈阿姨婶婶不懂法律,所以脑中就不会浮现法律
变成都只会用政治来判断事情看事情,政治说穿了只是在比来比去而已
与其要去争论大陆人是否是台湾人,不如去检验国赔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构成要件是否该当
第三条
(一)须公有公共设施
(二)须设置管理有欠缺
(三)须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
(四)须公共设施之瑕疵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第二条后段
(一)须为公务员之不作为
(二)公务员须应执行职务
(三)因有故意或过失
(四)须应执行而感于执行
(五)须人民之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
(六)怠于执行职务与人民损害有相当因果关系
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致生水土保持灾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03 02:32 |
ryback22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winxyz 于 2010-10-31 16: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台湾法令多如牛毛,就版主问题提供以下法条可思考:
国家赔偿法第15条:
本法于外国人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
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利者为限,适用之。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40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
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不管中共有没有把外国人包含中华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贴偿法第40条,有明文都有赔偿之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11-03 02:41 |
winxyz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给Rioss:

对于您的回覆,指出问题给您参考,若有说错或让您不悦请见谅。

现在事情发生在台湾,当然是罹难的大陆观光客家属对中华民国求偿的问题,但这时就涉及两岸关系
的敏感话题,是两国或是一国

针对您所说「与其要去争论大陆人是否是台湾人,不如去检验国赔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构成要件是否该
当第三条」:

若不适用该法律,又何必进一步去检验构成要件

A国的人民适用A国的国赔法;B国的人民适用B国的国赔法,这没问题,但B国人在A国若要适用A国
的国赔法,依目前立法是采平等互惠的原则,也就是A国人在B国也能适用B国的国赔法时才可适用。
简言之,外国人要适用本国的国赔法受平等互惠原则的限制,这从规定上可知

1.中华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
本法于
外国人
为被害人时,以依条约或其本国法令或惯例,中华民国人得 在该国与该国人享受同等权
利者为限,适用之。

2.以及您所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0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所以,要先区分大陆人是否为中华民国人民,若,才去检验是否符合中华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

构成要件;若,那大陆人对中华民国而言是外国人,是否适用国赔法则需考虑是否有平等互惠原

至于为天灾或人为、是否有国赔等问题,先等能适用中华民国的国家赔偿法后再去检验,当然若有两
岸的特别规定,从其规定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3 09: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3 09:05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国赔应该问题不大
这只是独派吵起来的假议题,家属都还没提出任何程序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5 00: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91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