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請問法律行為的題目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64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蓮之心
級別: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x
0
[求助] 請問法律行為的題目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0 14:29 |
ryback22
級別:
小人物
x0
x44
分享:
▲
▼
同協166是推定
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x
0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
2010-11-10 14:46 |
蓮之心
級別: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
可是,是那裡有錯?????
x
0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13:04 |
davidd4081
級別:
小人物
x0
x65
分享:
▲
▼
「視為」與「推定」,兩者不同: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所謂「推定」,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如有反證,則喪失其效力。換言之,推定並沒有擬制之效力,自得由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該推的效力。例如如民法第八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民法第九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所期間最後日終止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視為」與「推定」,兩者有下列不同:
1.目的不同:
視為係為保護社會的公益,對於某一事實所為之規定;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所為之推論定之。
2.可否推翻不同:
視為既為保護社會公益而設,因此不論事實是否與視為相符,均不得舉證推翻;而推定則為避免舉證困難而設,因此若事實與所推定的不同時,自得舉證加以推翻。
僅提供網路解釋供參考!!
x
0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15:27 |
蓮之心
級別:
小人物
x0
x7
分享:
▲
謝謝解答,我知道我的盲點在那裡了.
x
0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1-11 15:43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2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