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5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蓮之心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問民法物權編的問題?
  B 1.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B   2.  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期間為:(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C 3.甲出賣A地予乙,在民法上:(A)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則甲、乙之契約無效  (B)若乙未支付任何定金,則甲、乙之契 
    約無效  (C)若A地於移轉登記予乙前,被政府徵收,則甲為給付不能  (D)若甲己經交付A地予乙,則乙即取得所有權 

D 4.甲竊取乙之古董花瓶欲據為己有,則於符合何種條件下,甲可以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蓮之心在2010-11-11 16:0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1 15:31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2.4.
舊民法第768條,以所有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所有權。
註:98年新修正民法768條以及768之1,答案分別為10年或5年。(舊題目不要再作了)

3.
(A)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則甲、乙之契約無效
若甲並非A地之所有人出賣A地給予乙,構成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民法第118I參照)
惟,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甲出賣A地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D)若甲己經交付A地予乙,則乙即取得所有權
按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故不動產生效要件為登記,交付則是動產(民法第761條參照)。

5.
釋字107號與釋字164號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亦無民法第125條之適用。
因此,關於民法第767條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區分情形而論
1.動產:適用。
2.不動產:
(1)未登記:適用。
(2)已登記:不適用。

6.善意取得是依法律規定所取得,並非繼受他人權利,故為原始取得。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1-12 00:06 |
蓮之心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解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2 14: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5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