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请问有新版程怡法学大意的大大?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10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bey5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求助] 请问有新版程怡法学大意的大大?
请问在第五章民法(下)P153练习题,甲乙为夫妻,甲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20:16 |
winxyz
级别: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
在下并无新版程怡法学大意课本,单就您的问题推测,用到以下法条:
民法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
配偶
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
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
之继承人有
数人
时,按人数
平均继承
。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条
配偶
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
应继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
第二顺序
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
二分之一
。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民法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
继承开始前
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
赠与
者,应将该赠与价额
加入
继
承开始时被继承人
所有之财产
中
,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
分割时
,由该继承人之
应继分中扣除
。
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综上可知,简述如下:
遗产 = 640 + 160 = 800 (
民1173 I
)
配偶乙应继分 = 800 / 2 = 400 (
民1138、1144
)
甲之父母丙丁应继分 = 800 - 400 = 400 => 丙、丁各 400 / 2 = 200 (
民1141
)
丙
所得遗产 200 - 160 =
40
(
民1173 II
)
(单位:万)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11 22:29重新编辑 ]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1 21:51 |
shl651029
级别:
小人物
x0
x76
分享:
▲
▼
分析的很好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1-12 10:09 |
obey501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谢谢热心的大大帮我解惑
x
0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0-11-12 20:35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01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