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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個收尾的工作,一樣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有甚麼不妥或疏忽的地方就請板上的各位不吝指教了......Orz

一、如果照原來的題目的話……

1. 甲提供槍枝的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以及加重危險物罪
1.1.1. 丙271既遂
1.1.2. 甲為丙之殺人行為提供助力:271+30
1.2. 甲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187
1.3. 甲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55

2. 甲教唆丙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2.1. 丙271既遂
2.2. 丙之犯意由甲所引起:271+29

3. 教唆吸收幫助

二、如果是改過後的題目,基本上1跟2都一樣,但從3以後建議改為……

3. 甲能否成立殺人罪之正犯?
3.1. 甲說:只要有自己犯罪之意思,縱未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亦可成立正犯
3.2. 乙說:未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不成立正犯
3.3. 自己決定要採哪一說(除非很有把握出題或改題的是那位實務界的老前輩,要不然應該是把甲說批一下再援引修法理由然後採乙說為妥)

4.結論:教唆+幫助、教唆吸收幫助

PS.
個人比較傾向將「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理解為甲有自己犯罪的意思,而不是預備殺人的故意。當然,把他理解成單純的預備殺人的故意不是不行(畢竟題目都講「預」謀殺乙了),但別忘了要檢查一下客觀要件是不是具備就是了(我是覺得不具備啦......)。基本上「甲心生怨恨故預謀殺乙」這句話並沒有很明確,所以本來就會造成模稜兩可的空間,不管是當作預備殺人的故意還是自己犯罪的意思來處理,多少都有點揣摩的意思,考試遇到這種情形的時候,如何盡力表現自己架構答案的能力反而比較重要。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12-23 15:42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22 20:55 |
notb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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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不等於預備,預謀是不罰的行為。所以預謀在解題上沒有討論的必要。這是一個法學碩士說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5 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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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個人的建議,仍然是僅供參考瞜......^^

再次強調,我這整個討論串都是純粹從考試的觀點來說---如果是我工作上看到書狀上這樣寫,除非挑出來寫可以多收費,要不然我也不會把它當一回事瞜......

考卷上,老師如果只是考單純的教唆+幫助,那根本不需要多出那段話(直接像原始的題目那樣出就好了),畢竟出題領的錢都一樣,出題老師實在沒有甚麼多寫贅字的誘因XD

從考試的立場來說,如果你在考場上看到了任何一句"多出來"的文字,你會選擇放棄回應/當作沒看到嗎?對於樓上大大引述的碩士所言,我倒覺得考試時能寫一句"預謀不等於預備,預謀是不罰的行為",也好過在考卷上完全不去提他呢......

我以前也覺得刑法題目的案件事實如果沒有提到犯罪構成要件就可以不用理他,不過自從看了一些文章跟考古題後,我都強烈建議只要時間夠寧願多寫的原則(我個人是即便是把7業答案紙都寫滿,也從來不會時間不夠用的狀況啦,會時間不夠用的人當然要自己取捨瞜),反正多寫基本上不會扣分

例1
許玉秀老師發表文章公布他90年律師出的題目,裡面提到已婚人士"金屋藏嬌"是要考生討論通姦罪(這成語照漢武帝原始的用法根本不涉及性交固不待言......嗯,除非他異常早熟XD;從衍生意義來說,根據教育部成語辭典所言,這個成語後來的用法指「營建華屋給所愛的女子居住」或「納妾」......,這和姦淫或性交也還有相當距離阿?那要不要舉一反三順便討論重婚罪?)

例2
96年司法官考試的刑法第四題寫到行為人把自己與前女友的「床第之私」攝影製成光碟並上網流傳......還錯字!竟然把床"笫"之私寫成床"第"之私!有了這個紀錄,我覺得看到改寫過後題目,覺得老師是一時手殘把"欲謀殺乙"誤寫成"預謀殺乙"都不算太過分了,囧

考場上看到多餘的字,固然不能排除老師多寫或是心裡其實希望你當作沒看到的可能性,但是為了把風險降到最低,題目的每一句話最好都還是不要輕易放過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12-26 01:51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12-26 01:29 |
t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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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成立殺人
甲成立先教唆後幫助,前後兩行為以不罰之後行為準用吸收關係,高度教唆吸收低度幫助
甲成立187罪,在271與187依55從一重處271

題外話:論釋字可在幫助犯那論,區分是幫助而非共同正犯


逍遙人,行義子,半生豪氣半生情;
步風雲,飲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27 1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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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謝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6-27 1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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